人民日报出版社主管 人民周刊杂志社主办

010-65363526rmzk001@163.com
首页 > 人民视点 > 正文

四川雷波法院:以能动司法守护“雷波脐橙”金字招牌

2024-01-22 17:04:54   

为强化“雷波脐橙”地理标志司法保护力度,2023年12月1日,凉山州中院授予雷波县法院地理标志(雷波脐橙)司法保护服务工作分站工作牌。雷波县法院迅速成立分站工作队,并制定《雷波县人民法院地理标志(雷波脐橙)司法保护服务工作实施细则》。2024年1月16日,雷波县法院分站工作队队员协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前往脐橙基地青杠村开展以“锦绣之城•法护‘橙’香”为主题的法治宣传活动,为公众提供精准化、全方位的地理标志司法保护服务。

开展一次普法,抓前端治未病,下好地理标志保护先手棋

针对脐橙专业合作社代表开展“地理标志(雷波脐橙)司法保护”宣传讲座,围绕“地理标志法律概念、地理标志司法保护措施,地理标志侵权诉讼程序”等方面进行讲解,让地理标志保护观念深入人心。录制“雷波脐橙”地理标志普法宣传视频,向公众释明“雷波脐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表现形式、侵权法律责任及商标权利人合法救济途径等法律常识,提高公众地理标志保护意识。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和向公众普及合同履行注意事项、案件起诉流程等法律知识,增强公众依法维权意识。活动共发放宣传资料200余份,起到良好的普法宣传效果。

举办一场座谈,解民意纾民困,绘就法治营商环境新图景

雷波县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志国主持召开“地理标志(雷波脐橙)司法保护”座谈会,县法院院长张林、州人大代表赵云、县人大代表胡帮平、市场监管局副局长石燚、商标广告与知识产权监督管理股股长黄大刚、青杠村党支部书记唐朝顺、部分合作社代表和脐橙种植户参加会议。与会人员聚焦雷波脐橙经营销售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深入交流,就扩大“雷波脐橙”品牌知名度、加强品牌产权保护、规范合法经营等问题出谋划策。合作社代表和脐橙种植户针对在生产销售中实际遇到的合同签订、货款支付、起诉立案、申请执行等问题进行法律咨询,法官“一对一”现场答疑20余人次,为村民维权提供思路、指明方向。会后,张林授予青杠村《雷波县人民法院地理标志(雷波脐橙)司法保护服务工作点》工作牌。

签署一份协议,强联动齐统筹,构建权益协同保护大格局

县法院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签署《雷波县地理标志(雷波脐橙)行政司法协同保护框架协议》。双方秉承共商共议、共建共享、工作共赢原则,就诉源治理、诉调对接、司法确认、案件通报、审理机制、信息共享等方面达成一致共识。通过建立常态联席会议机制,及时了解维权工作动态、研判保护形势、及时协调和解决问题。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形成“雷波脐橙”地理标志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工作合力,建立行政、司法保护大格局,集合力量共同守护“雷波脐橙”品牌声誉。

据介绍,下一步,雷波法院将充分发挥能动司法效能,构建多方协同的工作格局,持续加强对“雷波脐橙”地理标志司法保护力度,为“雷波脐橙”品牌打造、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乡村振兴提供司法保障,多措并举助力雷波县创建省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雷波县人民法院供稿)

(责编:张若涵)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四川都江堰法院:“执行联动”推动破解“查人”难题
下一篇:最后一页

人民周刊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或“来源:人民周刊”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人民周刊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作品中是否有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或“来源:人民周刊”。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及/或标有“人民周刊网(www.peopleweekly.cn)”“人民周刊”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图片中明确注明“人民周刊网记者XXX摄”或“人民周刊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人民周刊网或人民周刊)”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电话:010-65363526 邮箱:rmzk00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