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锦江法院在司法拍卖过程中发现一起虚构虚假租赁合同、企图阻碍司法拍卖流程的案件。
王某因公司经营不善需资金周转,遂向某银行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402万元及利息等内容。同日,双方又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抵押人王某以其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某小区X号房产为抵押担保,担保前述借款合同债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王某在收到贷款后未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某银行遂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王某偿还某银行借款本金402万元及利息等;某银行有权就王某名下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某小区X号房产折价、变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判决生效后,王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某银行申请强制执行。王某名下银行存款金额较小,因此锦江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某小区X号房产,并作出拍卖裁定,拟对该房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
执行中,法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王某至院接受询问。王某称该房已经出租,且签订了长达8年的租赁合约,由案外人罗某一家居住,并向法院提交了《房屋租赁合同》、租金转账交易明细、承租人物业缴费收据等证明材料。
针对王某提交的相关材料,锦江法院立即传唤案外人罗某到院接受调查,并作释法说明,告知其租赁情况须由我院进行审查,承租人应对相关材料真实性予以负责,若有虚构租赁妨碍人民法院执行的行为,将严惩不贷。罗某表示已知晓。
随后,法院组织执行干警对该房屋进行了现场勘验、网络询价以及张贴拍卖公告。在此过程中,法院多次联系承租人罗某配合工作,其以各种理由推拒,并对执行干警询问的问题避而不答。依据多年执行工作经验,执行干警察觉王某与罗某的租赁关系可能存在“猫腻”,遂再次前往该房屋进行调查,发现居住在该房的人并非罗某,屋内人称是王某亲戚,只是暂住他家。
为核实事情原委,执行干警再次传唤罗某、王某到院接受调查,最终王某如实陈述了以2000元雇佣罗某配合签订虚假租赁合同,企图用低价拍回房屋的违法事实。法院对其进行了严厉的训诫,作出案外人罗某罚款6000元、被执行人王某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并且依法撤销原拍卖裁定,对案涉房产重新进行评估拍卖。
【法官说法】
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串通虚构租赁关系,倒签长期租赁合同,类似阻却、对抗执行的情形并非个案。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如果被执行财产上存在合法的长期租赁关系,势必会影响到财产处置变现的价格。王某企图通过设定虚假租赁关系从而低价回购该房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阻碍了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的实现,故本院对其作出了罚款、拘留的处罚决定。
法官提醒,案外人与被执行人若虚构租赁妨碍执行,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或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供稿)
(责编:张若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