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郫都区人民法院通过严厉打击“拒执”犯罪、司法拘留、罚款等有力举措,持续加大对被执行人的司法惩戒力度。2023年,郫都区人民法院对5名失信被执行人判处“拒执”犯罪,实际司法拘留100人,罚款359人。
案例一:最“聪明”
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不按期履行,私自将领取养老保险金的银行修改并用于个人开支。
基本案情:2017年9月,郫都法院判决被执行人卢某某向朱某某归还借款10万元,次年1月,朱某某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4月,郫都法院冻结了卢某某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工商银行账号,同年5月,卢某某与朱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但未按期履行。2022年3月,卢某某在未通知法院的情况下,私自将领取养老保险金的银行修改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之后领取养老保险金4万余元,用于个人开支,未履行判决给付义务。
判决结果:郫都法院认为,卢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确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执行阶段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自作聪明将领取养老保险金的银行账号修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殊不知其“聪明”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最终为其“拒执”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案例二:最恶意
被执行人在执行阶段,擅自将名下房屋过户给前妻,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并挡获。
基本案情:2009年12月,郫都法院判决宋某支付陈某某货款14余万元,宋某拒不执行该生效判决。2016年10月,宋某将名下的房屋转让过户给前妻何某。2023年2月,宋某被绵阳市公安局上网追逃并挡获,移送郫都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后经郫都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2023年3月,宋某的家属代其向申请执行人陈某某清偿了16余万元并取得谅解。
判决结果:郫都法院认为,宋某在明知应当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下,有能力履行而通过转移财产的方式拒不履行,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宋某在被强制执行过程中,恶意转移财产,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上网追逃并挡获。即便在一审宣告判决前,被执行人宋某家属代其履行了全部执行义务,也不能免除刑罚。
案例三:最“逍遥”
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将其名下的房屋出售,将钱款用于个人开销,被网上追逃后主动投案。
基本案情:2015年3月,郫都法院判决被执行人钟某向肖某偿还借款83万元及利息。2016年11月,钟某与肖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肖某申请解除对钟某名下财产的查封。2017年6月,钟某私自将其名下的房屋以20万元出售给他人,并将钱款用于个人花销。2022年8月,郫都法院将钟某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后被网上追逃。次年8月,钟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钟某在其亲属的帮助下已兑付债权人十四万元并获得书面谅解。
判决结果:钟某在案件执行程序中达成和解后又私自处分名下房产且不履行付款义务,所得钱款用于个人花销,性质十分恶劣,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私自处分名下房产且用于个人花销,即使亲属已经兑付部分案款并取得书面谅解,但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所惩处的对象为妨害司法的行为,债权人对被执行人钟某的谅解不足以完全减轻钟某的罪责。且鉴于原判决所确定的债务仍未结清、被执行人钟某亲属代为履行的款项也小于被告人钟某所处置财产金额,因此本案不适用缓刑。
案例四:最“自主”
被执行人转让统规自建房后,所得价款未向法院申报,擅自用于归还其他债务。
基本案情:2017年8月,郫都法院判决被执行人晏某归还肖某借款22余万元及利息,次年5月,成都中院维持原判。2018年8月,晏某向郫都法院承诺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归还债务。2019年1月,晏某将其与陈某某等人共有的统规自建房一间以22万元的价格转让。所得22万元未向郫都法院申报,擅自用于归还其他债务,致使本应偿还给肖某的借款无法得到履行。
判决结果:晏某擅自用于归还其他债务,致使本应偿还给肖某的22余万元及利息无法得到履行,其行为确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晏某在执行阶段,已经向法院承诺在约定期限内归还债务,却在转让统规自建房后,擅自“做主”归还其他债务,所得价款也未向法院申报,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例五:最“拙劣”
被执行人离婚后未按生效判决向前妻支付案款,还将名下房屋出售给未成年的表妹,并继续居住在房屋内。
基本案情:2022年4月,成都中院判决被执行人何某与施某某离婚,并判令何某向施某某支付23余万元。2022年5月,何某将其名下的房屋以5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时年16周岁的表妹,其后何某一家继续居住在上述房屋内,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2023年7月,何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郫都公安局思源派出所接受调查。之后,何某与施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并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施某某出具了书面谅解书。
判决结果:何某在知晓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义务下,故意将名下房屋转让给尚未成年的亲属,抗拒履行生效判决,其行为确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何某与前妻离婚后,按照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应当向前妻按时支付分割后的财产。但何某不仅拒不履行,还将名下房屋转移至未成年亲属名下,其行为属于逃避执行、规避执行的行为。
据介绍,郫都区人民法院将持续开展打击拒执专项行动,争取通过罚款一批、拘留一批、移送拒执一批,彻底化解一批历史遗留难案,彰显执行强制威慑力。(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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