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提出了关于完善政策措施、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提升服务质效、加强协同联动、强化组织保障等方面14项意见。明确自2025年起,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4000元。
2025年6月底前,各统筹地区应完成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等政策规范。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居民医保年度新增筹资的一定比例用于加强门诊保障,并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引导群众在基层就医。
在实施居民参保激励方面,对当年医保基金零报销且次年正常缴费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次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4000元。连续参保和零报销激励额度累计提高不超过所在统筹地区居民大病保险原封顶线的20%。
《意见》提出实施居民断保约束,设立断保待遇等待期。自2025年起,除新生儿、动态新增的医疗救助对象、职工医保断保3个月内转居民医保人员、退役军人、随军未就业家属、刑满释放人员等群体外,对未在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内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
《意见》明确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困难群众,按规定对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给予分类资助。积极探索通过慈善帮扶、公益捐赠、村集体经济收入或帮扶项目资产收益等渠道资助低收入困难群众参保缴费。
(责编:李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