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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盗窃粮食案

2024-12-04 10:30:15   

小麦背后凝结的是农民辛勤的汗水。心存侥幸企图不劳而获,盗取别人的劳动果实,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近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高某偷卖粮食8次,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24年6月至7月,被告人高某8次驾驶家中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内乡县赵店乡某粮食收购点,徒手将小麦装袋后驾车盗走。高某将盗窃的小麦出售至内乡县湍东镇、马山口镇粮食收购点,共计获利5471元。据悉,高某第9次以同样方式在内乡县赵店乡某粮食收购点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当场发现,驾车逃离现场。后高某在父母陪同下主动到内乡县赵店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高某退赔被害人1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高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为了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打击犯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郭贝 毕文珠)

(责编:张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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