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不幸的婚姻,伤害的不仅是夫妻感情,还有无辜的孩子。夫妻双方尚未离婚,一方未尽抚养孩子的义务,能否主张这段时间的抚养费?
2011年底,洄水镇的A女士和B先生经人介绍认识后步入婚姻,后生育了两个儿子。为改善生活条件,A女士和B先生长年在外务工,俩孩子由爷爷奶奶帮忙照顾,2013年在双方共同努力下,在本村修建了砖混结构的房屋。后来因性格差异较大,常常为家庭琐事争吵。2022年年底A女士曾起诉要求离婚,法院调解无果后,因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最终判决不准予离婚。
2024年9月,A女士再次起诉至紫阳法院,要求由B先生抚养两个孩子,自己每月承担800元抚养费,并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0万,房屋作价40万。
案件受理后,洄水法庭组织了当事人进行调解。B先生表示,A女士近三年未尽到抚养孩子的义务,要求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一次性补清,共计96000元,后期抚养费依然按每月2000元支付。A女士现主张房屋价值40万元,B先生同意将房屋交给A女士售卖,愿意将售卖款的三分之二支付给A女士。考虑到案件情况,法官认为以“背对背”方式调解此案更为适宜,通过讲情讲理讲法劝解疏导。
在法官调解下,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双方协议离婚。A女士分两期支付近三年抚养费35000元。夫妻离婚后,两个孩子由B先生抚养教育,A女士按月支付抚养费各600元。(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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