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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促和解 情法并举解矛盾

2024-12-03 10:32:46   

近日,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成功调解一起为期两年多的借款纠纷。

王某与张某本是多年的朋友。2022年初,王某因承包工程资金不足,先后通过微信及支付宝向张某借款,借款时双方并未明确约定利息。之后王某陆续归还了部分欠款。2023年1月18日,王某就剩余借款给张某出具了借条。一个月后,因王某未及时归还剩余欠款,张某便持借条起诉至法院,诉请王某还款。

王某因工作原因遗忘接收法院邮寄的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导致错过了开庭,法院缺席判决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判令王某限期归还欠款。王某收到判决后不服,称自己因没有出席法庭而错失了举证和答辩的机会,并称截至2022年11月,其已经通过支付宝和微信陆续归还了大部分借款,借条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受张某胁迫所出具,于是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认为再审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后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王某账户被冻结。王某求助无果,遂到平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经调查,承办检察官了解到,张某系从各个网络平台贷款出来给王某借款,利息较高,王某提供的还款记录中包括偿还给各个平台的贷款利息。王某主张的受胁迫出具借条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检察官经调查也未找到证据予以佐证,且其因自身原因错过开庭也并非法定申请再审的理由,法院的裁判并无不当。

按照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案件的办理规定,该案可以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就此结案。在审查过程中,检察官发现双方在法院执行阶段曾进行过协商,但因双方预期不同未能达成一致。鉴于双方有和解的意向,检察官决定转变工作思路,从源头化解矛盾纠纷入手开展检察和解工作,努力推动案结事了人和。

检察官从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及减轻诉累的角度,对当事人阐明法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与当事人进行“一对一”沟通,促使双方冷静思考、依法提出合理诉求,促使双方在谈判中不断缩小差距,最终成功达成和解协议。(平城区人民检察院供稿)

(责编:张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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