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紫阳县界岭镇的小李和小江在家中发生争执,将热水壶打翻,烫伤自己的同时,也烫伤了同村的小张。
事发后,小张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十天过后,在同村村民刘某的见证下,小李、小江与小张前夫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小李和小江分别向被烫伤的小张给付慰问金10,000元整,如果小张以后有任何后遗症都与他人无关,全部自行承担责任,特此立据,于2018年底前分批次付清。
协议签订时,小张并不知情,签订后小张前夫告诉了小张签订协议的事情。2019年1月,小张在陕西安康金州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小张属十级伤残;并评定了小张的营养期、护理期和误工期。2021年5月,小张将小李和小江起诉至法院,后小张撤回起诉。2024年9月小张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小李和小江赔偿各项费用合计102968元。
紫阳法院审理认为:在小张委托做鉴定前,小李和小江已和小张前夫就受伤一事签订了赔偿协议,赔偿协议签订时,虽小张本人没有明确授意由其前夫代为处理,但签订协议时双方还未离婚,作为丈夫,这可以看作是对家庭日常事务的处理,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其效力应该及于小张本人。
庭审中小张也认可协议签订后,其前夫告知了协议签订事宜,由此可见,小张对协议内容是知晓的。若小张不认可协议内容,应在知晓情况后要求撤销协议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因此赔偿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小张也未提交证据证明签订《协议书》时小李和小江存在欺诈或者胁迫等行为,《协议书》清楚记载了给付原因、给付金额、给付时间和给付主体。
小李和小江未按照约定时间给付,但这不能否认《协议书》本身的效力,也不意味着二人不受《协议书》的约束,小李和小江截止小张起诉前未向小张支付约定的20,000元,现给付时间已届满,二人应该承担继续支付的责任。
最终判决:小李和小江按照协议约定各自赔偿小张10,000元。
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与他人发生口角后,应该控制好自己的情绪,采用和平的方式解决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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