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工作宛如一座桥梁,连接着法律文书与权益的实现,关系到民生福祉与法律权威。朔城区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积极化解矛盾,有序化解“历史包袱”。近日,朔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远赴河南省新乡市对一起跨越十余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顺利调解并达成和解协议。
2011年,吕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董某某的普通货车与张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货车会车时相撞,造成吕某某与普通货车的乘车人王某强、王某伟、温某某、麻某某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朔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其中判决董某某共计赔偿王某强家属、王某伟家属、温某某家属、麻某某家属80余万元。历经多年执行,董某某共计已赔偿60余万元,剩余19万余元因未发现董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而未能执行。
因申请执行人王某强家属、王某伟家属、温某某家属、麻某某家属以及被执行人董某某均在河南省新乡市,且王某强家属、王某伟家属年纪均已70多岁,为避免当事人多跑路,朔城区人民院执行局干警王大巍与五方当事人经过一年多时间80余次的电话沟通、调解,五方当事人终于有和解意向,愿意调解处理此案。
为确保调解工作落到实处,取得成效,朔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杨晓东、王大巍、随凯彬、梁荣立即出发前往河南省新乡市魏庄镇,组织五方当事人线下调解,经过两个多小时的疏导情绪、释法明理,五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董某某随即履行了第一笔义务。
执行和解是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各方当事人经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一种制度安排,能有效缓解矛盾、高效解决纠纷,促进社会稳定。它让法律不再是冰冷的条文与强硬的裁决,而是充满温度与智慧的定纷止争之道。
道虽远,行则将至;事虽难,做则必成。朔城区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该院将始终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继续加强执行力度,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不断强化能动履职,厚植为民情怀,强化责任担当,用实际行动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朔城区人民法院 杨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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