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审理一起要求返还赠与出轨对象财产的案件。
牛某与王某是一对夫妻,二人结婚多年。2018年下半年,王某认识了徐某。两人很快发展成不正当男女关系。2018年下半年一直持续到2022年底,王某通过银行和微信共向徐某转账26笔共计373656.34元,徐某通过微信向王某转账34笔,共3317.46元,其中不乏1314、520等表达爱意的转账金额。牛某发现后,遂将原告诉至法庭,诉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判令被告徐某返还所得钱财。
庭审中,被告徐某辩称,对该财物的取得系善意而不应当返还。被告徐某2012年丧偶,与王某相识时其声称自己已离婚,对王某的婚姻状况不知情;王某在明知自己已婚情况下,仍然与徐某在一起,自愿支付款项,该给付行为有悖社会道德,具有重大过错,而且转款系表达爱意,且在王某可支配范围,系不法给付,不应予以返还;原告只能要求王某返还其应得到的部分款项,即使被告徐某应当退款,徐某也是婚姻受骗者,也仅应退还原告的一半,故原告诉请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被告徐某发展为情人关系,违反家庭伦理道德和社会公德,应当受到社会的否定性评价。王某将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情人徐某,违背公序良俗且侵害了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权利,故原告请求确认被告王某与被告徐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徐某辩称,善意取得、转款属于不法给付,且属于表达爱意,故不应当予以返还。法院依法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认定徐某取得的不当得利款项在扣减相关款项后应予以返还,并判决刘某向牛某返还370338.88元。(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聂传青 周凤姣)
(责编:张若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