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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网店卖家跨省起诉买家案件

2024-11-20 15:55:27   

随着网络购物越来越普遍,电商平台促销活动层出不穷,给广大消费者带来了更为丰富快捷的购物方式,为了给买家提供更好的售后服务,许多电商平台推出了“仅退款、不退货”这一售后机制。即在消费者购买商品后不满意,可向平台申请“仅退款”。如果满足一定条件,平台将自动发起退款,且消费者不用退还货物。

近日,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速裁中心受理了一起某购物平台一店铺起诉买家的案件。

2024年9月,王某在原告某购物平台店铺下单购买了一款价值32元的手机钢化膜,在商品确认签收并使用一段时间后,王某认为商品使用体验与商家描述不符,在未与店铺客服沟通的情况下直接在平台申请“仅退款”,原告也未及时在平台审核反馈,最终王某成功退款32元。原告发现后为挽回损失,将王某诉至旬阳市人民法院,要求王某支付货款32元并承担其他诉讼支出。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及时联系了王某,并询问相关情况。王某表示是因产品与店家宣传描述不符,故申请“仅退款”。法官经评析案件后认为,被告王某通过线上购物平台从原告经营的店铺购买手机钢化膜,双方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发货涉案商品,被告按约应支付货款。被告王某称商品与宣传描述不符,却未提交任何凭证。申请“仅退款”虽然符合网络平台消费规则,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王某“仅退款不退货”的行为不符合法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初衷,权利不应滥用。考虑到诉讼标的较小,原告远在广东,旬阳市人民法院速裁中心通过云上法庭组织原、被告协商调解。

最终,王某认识到行为不妥,愿意当场退还原告货款并支付其他必要诉讼支出。(旬阳市人民法院供稿)

(责编:张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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