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狗咬人引起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2024年3月-4月,赵某牵狗外出遛狗时,却遇同小区业主王某遛狗不牵狗绳,导致赵某被咬两次,赵某母亲被扑一次。第一次赵某被咬后,考虑是邻居未报警,王某未主动承担医药费,事后赵某家属追回医药费,并向物业反映,物业多次上门劝说无果。后赵某母亲被王某饲养的大型犬扑到身上,当场报警,派出所到小区后进行调解,让王某将狗送走。但不到一个月后,赵某第二次被咬,赵某被咬当晚去医院处理伤口,后伤口严重办理入院手续,王某及家属结清医院急诊费及疫苗费用,后续治疗费未支付。双方就赔偿金额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赵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某支付后续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
开庭时,承办法官先是安抚双方情绪,并针对本案的特点,结合日常生活经验,通过耐心释法明理,引导双方理性沟通。当庭对王某遛狗不牵绳、不戴嘴套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从法律和情理的角度进行分析和说理,耐心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最终,王某认识到自己没有尽到看好自家宠物的义务,而赵某也表示愿意调解。承办法官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协商意见,双方一致同意王某向赵某赔偿4000元。这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最终以赵某的自愿撤诉得以案结事了。(内乡县人民法院 郭贝 聂传青)
(责编:张若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