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放火案,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
案发当晚,酒足饭饱后的赵某指引朋友送其到某小区院内。朋友离开后,赵某用自己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同小区居民王某搭建的厨房门帘点燃,引发火灾,致使王某、李某等同小区居民部分财物被损毁。案发后,赵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醉酒后使用打火机点燃门帘,引发火灾,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危及他人生命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宽处理。为了依法保护社会的公共安全不受侵犯,打击犯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内乡县人民法院 郭贝 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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