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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醉酒驾车案件

2024-10-23 13:52:38   

2024年4月,紫阳县高滩镇杨某酒后从高滩镇某安置点门前驾驶小轿车起步时,与吴某停在路边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紫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杨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鉴定,杨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17.2毫克每百毫升,属于醉酒。事后,杨某对吴某车辆进行维修,得到了吴某的谅解。另查明,杨某知晓吴某报警而现场等待处理。

紫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法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杨某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从重处理。杨某明知他人报警而现场等待处理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事后对被害人车辆进行维修并得到其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杨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024年7月,紫阳县人民法院判决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紫阳县人民法院 王力霜)

(责编:张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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