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人符某按要求一次性上缴了58万元罚款,并在限定时间内补办了占用林地的相关手续”。这是怀仁市检察院检察官对一起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回访时所了解到的情况。
2023年4月15日到同年5月底,符某向山西路桥桥梁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二广高速公路怀仁南互通工程第一标段地表清理工程。符某按照山西路桥桥梁隧道工程有限公司的图纸,清理了怀仁市亲和乡冯庄村东的林地,清理后的土地被用于建设二广高速公路怀仁南互通A匝道。经林业部门及林业技术服务部门现场勘验鉴定并调查:怀仁市高速南出口互通工程占用林地2.9035公顷,且未经审核批准,系非法占用林地。
受理该案后,怀仁市检察院刑检部门审查认为,符某与山西路桥桥梁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构成承包合同关系,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但其不是本案非法占用林地的责任主体,不具有非法占用林地的主观故意,不符合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主观构成要件,遂对符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提出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的意见,连同案件审查报告、不起诉决定书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审查。
该院行政检察部门根据刑检部门移送的线索及材料及时开展行刑反向衔接调查审查工作。行政检察部门依法对该案的犯罪事实及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对嫌疑人符某及其所服务的山西路桥桥梁隧道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详细了解了嫌疑人与路桥桥梁隧道工程有限公司的合同关系,以及非法占用林地的经过。经调查查明:符某在未取得占用林地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林地上实施工程项目的行为,虽未达到刑事处罚的标准,但在施工过程中对林地造成了毁坏,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危害,应当由林业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该案非法占用林地的责任主体是山西某工程有限公司,属工程项目占地。工程项目因施工等原因占用林地的必须经法定程序审批、登记、核发证书,并确认林地使用权。为加强类案社会治理,杜绝工程项目非法占用林地等问题的发生,怀仁市检察院依法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检察意见:建议对符某作出相应处罚,尽快补充完善占用林地的相关手续,同时建议林业主管部门举一反三、强化执法,加强对工程项目非法占用林地等问题的监督,进一步提升维护林草资源安全和国土生态安全的综合能力,打造天更蓝、地更绿的良好生态环境。
怀仁市林业局接到检察意见书后积极整改落实,与检察机关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全市重大工程项目是否违规占用林地的问题进行排查,严格按照检察意见的要求,靠前执法、主动介入,第一时间实地核查,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责任,确保在规定时间内消除违法状态,使非法占用林地问题得到解决。(怀仁市检察院 朱德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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