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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金牛:揭秘隐藏在民间借贷面具下的陷阱

2024-09-29 17:17:24   

“这个事情都过了几年了,我以为是普通的民事纠纷,没想到‘砍头息’背后居然有这么深的水。感谢检察官明察秋毫,案子有了反转的可能,我们也不用还多算的本金了。”近日,当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检察院检察官赵琦拨通梁某的电话,告知他几年前的案子法院要重审时,梁某激动不已。

大数据筛查牵出多个类案

“借款”里竟有“保证金”和“服务费”

由于民间借贷中通过收取服务费、保证金等以“砍头息”形式获取高额利息的情形常发,为强化民事生效裁判依职权监督,2022年,赵琦通过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智慧民事监督系统对“民间借贷”“服务费”等关键词进行筛查,结果发现刘某某作为原告在成都地区提起了多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其中一件便是在金牛区法院向梁某、陈某提起的。

梁某与陈某原是一对夫妻,经营着一个汽车4s店,还有着一些房子和商铺,日子过得十分滋润。2016年,梁某在绵阳的一个砂石清理项目出了问题,急需资金周转,“如果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话,等到审核完毕再放款,怕是已经为时已晚了,这可怎么办才好啊!”正当梁某一筹莫展时,一通电话解决了他的燃眉之急——

“哥,您好!我是小贷公司的业务员。我们公司有贷款业务,如果哥近期手头紧张的话,可以考虑一下在我们这借款,我们的利率和银行是差不多的,绝对不会坑你的。”

“最近是有点缺钱,你们正规不?借款需要什么流程?”

“哥您放心,我们都是正规贷款公司,绝对合规合法,只是需要审核一下你的借款额度,之后就能马上给你放款……”

在对方“糖衣炮弹”的攻击下,梁某决定抓住这根“救命稻草”,便将他的情况和财产证明材料交给了该业务员。焦急等待几天之后,梁某再次接到业务员的电话,得知自己可以借款80万,立马叫上妻子陈某一起到了成都一栋商业写字楼,见到了办理借款的业务员。奇怪的是,业务员抱来了厚厚的一叠资料,没有详细说明情况,只将每份资料翻到需要签字的地方,并说:“借款都是这样操作的,合同内容和银行的一致,你们只管签字就好了,流程走完以后钱自然会打到你的账户上。”在业务员的劝说下,梁某和陈某也没细看资料里的内容,稀里糊涂地在那一叠厚厚的资料上签了字。

字是签完了,可钱却没全部到账:借款本金明明写的80万元,到账却只有67.2万元,剩余的12.8万元不见了踪影。火烧眉毛的梁某没有多想,拿着60余万元便去救急了。

后来,梁某如期归还了前五期借款和利息,但因资金问题无法再继续归还约定的本息,不久后便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出借人刘某某将其与妻子陈某起诉至金牛区法院,请求判令梁某、陈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40余万元及约定的借期利息与违约金、逾期利息。因遭遇过暴力催债,梁某、陈某不敢去法院应诉。经法院缺席审理,一审判决梁某、陈某归还刘某某借款本金40余万元、借期未还利息4.8万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

2022年9月赵琦查阅了该案的民事判决后,发现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遂于依职权受理审查。当联系上梁某和陈某时,他们才知道几年前在借款时自己和某投资管理公司签订过《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还和从未谋面的出借人刘某某签订了《关于保证金退还及罚没的补充协议》。“他们提前从借款里扣除的这12.8万作为‘保证金’和‘服务费’,实际上不就是‘砍头息’嘛!”梁某此时才恍然大悟,发觉自己的普通借款原来有这么多陷阱。

“同案不同判”,指导性案例破题

检察官精准识别找到监督线索

“既然刘某某在成都提起了这么多起诉讼,在其他地区会不会也有呢?”抱着这样的疑问,赵琦点开了裁判文书网进一步查询,结果令人大吃一惊:刘某某在全国各地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居然达上万件之多。经对部分案件进行了仔细研究、比对,发现这些案件刘某某起诉提交的证据相似、借款模式和所涉法律关系相同,属于“类案”,但法院在保证金、服务费是否应当认定为借款本金方面存在“同案不同判”问题。

“这种通过关联公司以服务费名义收取‘砍头息’的模式好像在哪儿见过。”赵琦仔细回忆,想起是最高检发布的第三十八批指导性案例中某小额贷款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抗诉案,检察机关在办理借款合同纠纷监督案件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关联公司,以收取咨询费、管理费等名义预先扣除借款本金、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金额认定借款本金并依法计息。

“这个案情不就和我现在手上这个差不多嘛!”通过与该指导性案例进行对比,赵琦发现两起案件在借款模式、借款目的、相关主体间的关系上都有极高的相似度,这为赵琦处理该案指明了方向,也增强了他继续调查核实的信心。

通过查阅案卷,发现刘某某在金牛区法院起诉的案件可能涉及以保证金、服务费名义收取“砍头息”,谋取高额利息,损害当事人权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还查询到,与梁某、陈某签订《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的某投资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就是刘某某,刘某某还是公司控股股东,认为刘某某的真实身份很有可能为“职业放贷人”,为了查清民事纠纷背后的真相,赵琦决定必须亲自向刘某某调查核实。

多方调查核实

上下一体跟进监督提起抗诉

“刘某某已经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B市D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现在被羁押在看守所。”刘某某在部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委托的诉讼代理律师告诉赵琦。遇到一条路走不通时,得换条路走。于是,赵琦立即联系上了B市D区人民检察院案件承办检察官,询问刘某某的涉案情况,证实了刘某某确实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提起公诉,但由于犯罪侦办方向与民事检察监督调查方向存在不一致,所以在刑事案件中并未了解到刘某某在成都地区提起的民间借贷纠纷中的细节。

为了获得“第一手资料”,金牛区检察院积极开展异地调查,2023年2月,在B市D区检察院的协助下,前往刘某某羁押地进行询问,对借款所涉现金部分是否实际支付等焦点问题向刘某某进行调查核实。通过直接询问,刘某某承认案涉现金借款部分包含了服务费和保证金,都是预先扣除,并未实际支付给借款人。赵琦确认该案中的保证金、服务费应当被认定为“砍头息”的一种形式。

为了让案子能够得到正确的判决,2022年9月27日,该院向金牛区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然而法院以原审借款合同所载金额与收款确认书一致为由未采纳。

收到法院不予再审的回复后,金牛区检察院及时跟进,向成都市检察院进行了汇报。市检察院六部领导听取汇报后,建议金牛区检察院联系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对该院所办理的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认定和处理情况进行深入沟通。经了解,刘某某在重庆地区提起多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其借款模式、案情与刘某某在金牛区法院起诉案件相同。针对重庆地区法院判决将案涉服务费认定为借款本金的问题,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通过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了监督,大足区人民法院遂启动再审,案件也获得再审改判。

“刘某某起诉案件存在‘同案不同判’问题,现在又有相同的检察监督案例,加上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可以参照,本案一定可以通过跟进监督,实现有效监督。”赵琦信心大增,在市检察院的指导下,再次梳理刘某某在成都地区提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认真分析法院裁判理由,明确“同案不同判”症结。与此同时,还对案件利息问题提请检察技术协助,发现刘某某获取的实际利息远高于法律规定的标准,看似普通的民间借贷的面具下其实就是为了规避法律规定变相获取高息的职业放贷。经过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一致认为案涉“保证金”在借款本金中预先扣除,减少了借款人实际使用的借款本金,并非法定担保形式,不应计入借款本金,“服务费”与之相似,在借款本金中预先扣除,同样不能计入借款本金。

在多项新证据的加持下,该院跟进监督,于2023年10月9日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于2023年10月11日依法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24年4月2日,该案已发回金牛区法院重审。(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供稿)

(责编:张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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