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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府新区法院(四川自贸区法院)审结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2024-09-19 15:57:50   

货运司机本想赚点小钱,结果却是得不偿,失面临高额处罚。近日,天府新区法院审结一起因承运人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格被行政处罚而引起的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2023年5月,某涂料公司员工小贾通过某互联网货运平台下单要求中型货车运输货物,小杨接收了该订单。订单中的运输货物为环氧封闭底漆,但小贾并未告知小杨。

运输途中,小杨被成都市交通运输局检查到夹带危险物品,认定为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小杨以小贾隐瞒货物基本属性、货运平台未对货物名称和属性进行审核给其造成损失为由,将货运平台、小贾、涂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罚款费用。

天府新区法院审理认为,涂料公司作为专业生产商,应当知晓其自有的环氧封闭底漆系危险品,但并未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选择专用车辆进行运输,且未告知小杨运输的货物名称、性质等重要信息,由此给小杨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本院酌定涂料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

货运平台作为货物信息中介服务提供方,为用户提供货运车辆信息平台和交易平台,应当遵照道路运输和电商经营规范开展经营活动,应清楚危险货物需由专用车辆进行运输。因此,需要提前做好预判,在客户下单时就要要求托运人明确货物种类,并对货物种类进行初步审查,避免承运人在接单时因不了解货物情况而违反行政管理的相关规定。虽然托运人对货物的重要情况有如实告知义务,这也是本案小杨损失发生的主要原因,但货运平台的下单界面设置不合理及疏忽审查行为会产生潜在危害,侵害社会不特定公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故本院酌定货运平台对小杨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小杨作为运输车辆实际控制人,接单后应当核查运输货物种类及判定其危险性,但实际并未参与核查,自身亦存在过错。因此,该院酌定小杨承担10%的罚款支付责任。

[四川天府新区法院(四川自贸区法院)供稿]

(责编:张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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