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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六年后还能以漏水为由拒付尾款吗?

2024-09-12 14:36:35   

小张夫妇在购买房屋后,因房屋漏水问题拒绝支付剩余的购房款,还因此被告上法庭。面对这一纠纷,紫阳法院最终如何判决?

小郑和小张系夫妻,2016年,小李将位于紫阳县洄水镇老街的房屋出售给小张夫妇,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120000元。签合同时已向小李支付了55000元,下欠尾款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时付清。2017年房屋转移登记至小张夫妇名下,由于当时无钱支付尾款,2017年3月小张便向小李出具了欠条,并承诺在2017年以内还清,如不能还清按银行利息结算。经催要,小张分别于2020年1月支付购房尾款15000元,于2022年1月支付购房尾款10000元。小李再次催要剩余尾款40000元时,小张以房屋漏水为由拒绝支付。现小李起诉至法院,要求小张及小郑支付剩余尾款及违约金,合计54951.71元。

庭审答辩中,小张陈述房屋是2017年买的,次年就开始漏水,自己和小李也沟通过,也找过居委会从中协调,小李表示他没有责任,自己也找过房屋的开发商。房屋有瑕疵,漏水问题小李自始至终没有说过,买房时,小李说楼上还有一层,实际只有半层,且签订合同时向小李转款95000元,有转账记录为凭证。庭审结束后,法官试图通过调解化解双方的矛盾纠纷,但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调解意见,鉴于此,法官依据法律规定,对案件作出判决。

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成立且有效。合同约定了房屋价款,原告配合办理了过户手续,被告小张应按照约定支付下欠购房尾款40000元,被告小张未按时支付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案涉房屋为私人开发的住宅楼,且开发时间较早,未聘请专业的物业公司代为管理和维护公共区域,也没有大修基金,楼顶作为住宅楼内所有业主共同共有的部分,其出现的漏水问题不应单独由原告负责处理,应由全体业主共同协商解决。房屋作为特殊的大宗商品,在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尤其是被告作为买受人,及时观察房屋周边环境及房屋楼层位置是最基本的义务,对于被告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判决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购房款40000元,违约利息14836.5元,共计54836.5元。(紫阳县人民法院)

(责编:张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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