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近日,崇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妻子起诉丈夫与第三者不当得利纠纷的案件。
原告李某某(女)与被告叶某某(男)系夫妻关系,并育有一女。然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叶某某却与在浙江某浴场工作的陈某某(女)发展出了情人关系,并在此期间通过微信转账、微信红包及支付宝等方式向陈某某转款共计2700余万元。
在崇州法院的审理过程中,叶某某辩称其转给陈某某的款项大部分用于消费,而非无权处分,因此李某某无权主张追回。但法院经过调查后发现,叶某某的行为已经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并严重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利益。
法院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叶某某作为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虽然叶某某将部分款项用于消费的行为不属于无权处分,但其在未经李某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陈某某,显然侵犯了李某某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认定叶某某通过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4万元款项赠与陈某某的行为无效,并判决陈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某某返还该笔款项。对于不能追回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某可以依法要求叶某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崇州市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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