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原告小刚(化名)驾驶轿车行走在平利县某村向城区的方向,行驶至一个路口,在左转弯时与对向行驶的被告小强(化名)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双方车辆均受损。
经事故责任认定,双方当事人在本起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小刚的车辆按保险理赔程序,送至某汽修厂进行修理,共计花费修理费14400元。按事故认定书认定责任,小强应承担一半即6200元。小强的受损车辆修理费已由原告小刚投保的某保险公司按应由原告承担的一半修理费理赔完毕。由于小强没有在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6200元应直接由其向小刚赔付。小刚多次与小强商议赔付事宜,均被小强以“无钱赔付”为由拒绝,小刚遂向平利县人民法院起诉。
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向被告小强充分说明了不赔付应承担款项的法律后果,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主持了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小强当庭给付小刚车修理费6200元及替代性交通工具费1000元,共计7200元。(平利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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