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津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收到来自成都某公司送来的“真情为民践初心 助企纾困解难题”锦旗。
2018年,蒋某与成都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7月,成都某公司为蒋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团体意外险。2020年11月,蒋某在职期间不慎受伤,经鉴定为工伤9级伤残等级,成都某公司在蒋某受伤后,和蒋某解除了劳动合同。
2021年1月,蒋某就其因工伤后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费用向新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调解,成都某公司向蒋某支付7万元赔偿金。2021年11月,劳动争议纠纷了结后,蒋某授权成都某公司代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并将其伤残理赔保险金3万元支付至成都某公司账户上代为保管。此后,成都某公司以“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拒绝将3万元保险赔偿金返还给蒋某。2024年5月,蒋某将成都某公司诉至新津法院。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作为投保人购买团体保险有义务支付保险费,无论其出于何种目的为劳动者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基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蒋某都是案涉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成都某公司以“谁出资谁受益”作为其获取本应由受益人蒋某取得的保险金,属于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非法主张,法院不予以支持;成都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蒋某委托其收款就是将伤残理赔保险金转让给了自己。新津法院依法判决成都某公司应该对蒋某的3万元保险金予以退还。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对本案进行判后答疑,针对成都某公司提出的疑惑进行解答,就案件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及其中的逻辑关系进行阐释,抵消其不满和抵触情绪。最终,经过承办法官释法明理,成都某公司当庭履行,将3万元赔偿金支付给蒋某。
履行后,法院向公司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帮助企业修复信用,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据介绍,下一步,新津法院将继续从解决群众实际需求出发,积极调和矛盾,为维护社会和谐贡献力量。进一步优化了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民营企业发展。(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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