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都江堰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被告人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禁止被告人张某和周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等相关活动。此外,张某还需支付收取锅底费用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且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2022年年底,被告人张某着手经营一家串串店,由被告人周某负责店内火锅底料制作。2023年9月,为降低经营成本,二人商议将食客食用过的红油锅底回收后重新熬制成火锅底料用油再次上桌销售,并指使后厨的三名员工共同实施“口水油”制作。通过多次回收顾客使用后的废弃油脂,经熬制后再与新油进行配比添加在顾客选择的锅底中。该店在2023年10月被市场监管局查获。经查,被告人张某销售该红油火锅锅底赚取销售额8000余元。
【法官提醒】
该案中,张某、周某二人反复回收提炼的“口水油”来源于顾客吃剩的锅底,通过简单的过滤及熬制而成,本质还是废弃的食用油脂,这种厨余垃圾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有毒有害非食用物质,会严重影响顾客的身体健康。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药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法分子在餐饮行业谋取利益,不仅危害群众的身体健康,对社会的饮食文化、行业秩序也产生负面影响。越规者,必惩之;逾矩者,必匡之。法院对于此类犯罪行为严惩不贷,必须让不良商家付出应有的代价,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权益。食品生产者、经营者也应当引以为戒,严格自查,依法依规经营,增强法律意识,将食品安全摆在第一位。消费者在外饮食后,若出现身体不适的情况,抑或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向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投诉举报来进行监督和维权。(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供稿)
(责编:张若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