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餐饮消费中,餐具费作为一笔看似微不足道的费用,却常常引发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争议。近日,一起关于餐具费“默认”收取的案件在金牛法院审理后,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有力支持。
李云(化名)通过某电子平台预订了金牛区某餐饮店的自助套餐,在用餐完毕后被餐馆收取了1元餐具费。李云对此表示不解并拒绝支付,但在餐馆的强硬要求下最终支付了费用。事后,李云通过平台反映此事,但餐馆拒绝退还餐具费。随后,李云将餐馆告上法庭,要求退还餐具费并赔偿500元。
李云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餐饮业有义务提供清洁、消毒的餐具,且餐具消毒费用应由餐馆承担。此外,餐馆在订单详情及用餐过程中均未明确告知餐具需要单独收费,且提供的餐具为包装有塑料膜的消毒餐具,未提供免费餐具的选择,构成欺诈行为。
餐馆方面则辩称,餐具收费是行业惯例,且使用消毒餐具存在成本。餐馆内设有消毒柜提供免费餐具,但李云并未选择使用。同时,餐馆认为交易时李云是自愿支付餐具费,因此不构成欺诈。
金牛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餐饮服务者有提供洁净、消毒餐具的义务,但现行法律并未禁止其收取一次性消毒餐具费。关键在于,餐馆在收取餐具费前是否明确告知消费者并征得同意。本案中,餐馆未在订单详情中列明餐具费,也未在服务过程中明确告知李云需要支付该笔费用或提供选择免费餐具的权利,导致李云在就餐完毕付款时才得知需要支付餐具费。因此,法院判定餐馆在双方未达成合意的情况下无权收取餐具费。
同时,法院认为餐馆在收款时虽列明款项,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存在欺诈故意,因此不支持李云关于500元赔偿的主张。
法官提醒:此案再次提醒商家和消费者,在餐饮消费中应尊重彼此的权益。商家应主动提供清晰、准确的价格信息和服务内容,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消费者则应在点餐前明确询问餐具是否收费等细节,遇到未明码标价或强制消费的情况应及时保留证据并维权。(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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