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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再次诉请离婚,半路分手结婚支出要返还吗?

2024-08-12 16:11:42   

男女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没能够白头到老,半路分手结婚支出要返还吗?

2018年7月,紫阳县洄水镇美丽(文中人物均为化名)与英俊经人介绍认识,同年9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二人结婚时,英俊支出40000元。结婚后,两人在相处过程中发现彼此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争吵。2022年,美丽向紫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英俊离婚,经审理查明,双方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有和好可能,故紫阳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予二人离婚。判决后,二人感情未得到改善。2024年4月,美丽再次起诉至紫阳县人民法院,要求解除与英俊的婚姻关系。英俊认为,如美丽坚持要求与自己离婚,就把结婚时给美丽的40000元予以返还,只有这样才同意和美丽离婚。

紫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裁判依据。本案中,美丽于2022年起诉要求与英俊离婚,被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未能和好,双方系再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现美丽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应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美丽要求与英俊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英俊辩称要求美丽返还40000元的意见,法院认为,经审理查明,该笔钱系英俊在二人结婚时给美丽父母和为美丽购买手镯、衣服等支出,是否应当返还,应综合考虑支付金额、购物价值、是否办理结婚手续、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等,本案中,双方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两年多,虽未生育子女,但该笔支出金额不大,系为缔结婚姻而支出,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亦符合当地风俗习惯,英俊要求返还缺乏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2024年4月,紫阳县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美丽与英俊离婚。

本案中,英俊和美丽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现英俊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婚姻不是儿戏,男女双方应慎重选择,在足够了解对方的情况下缔结婚姻。对于彩礼,双方都应理性、量力而为。物质只是情感交往的助推剂,两情相悦、携手共进才是稳定婚姻的基石。(紫阳法院)

(责编:李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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