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神河法庭审理一起错综复杂的民间借贷纠纷。为查明该案两张借条背后的真相,法官坚持繁案精办理念,实质审查证据,逐一核实借款发生经过,历经五次开庭、三次外出调查取证,最终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判决。2024年6月,该案二审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依法予以调解结案。7月29日,原告姚某向神河法庭送来锦旗,对法院的公正判决和高效服务表示感谢。
2013至2014年期间,杜某、张某先后向姚某出具了一张55万元借条、一张135万元借条。2016年,在姚某不断催要下,杜某、张某再次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后姚某又多次催要未果,遂于2023年起诉杜某、张某,要求二人偿还借款190万元及利息,并提交了两张借条、十笔给杜某转账的记录,还找来数位证人当庭作证。
杜某、张某称借条确实存在,但这是为了配合姚某做账出具的借条,借款并未实际交付。双方存在生意合作,交易往来有大量的互相转账,并提供了自己向姚某转账180万元的记录,并辩称借条上有某公司项目部签名,他们二人是该项目部负责人,借款是职务行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杜某、张某经四次传唤拒不到庭,由于庭审过程中缺少二被告对关键事实的陈述和证据质证,对案件事实认定带来一定困难。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调查,逐步查清案件事实。一是核实转账交易的真实性。神河法庭到交易发生地金融机构调取十笔转账记录。经比对,与原告姚某转账给杜某的十笔转账记录能够相互印证。二是查清借贷是公司行为还是个人行为。二被告作为该项目负责人主要承担的是建设项目施工,但代表公司向他人借贷行为超出了公司一般授权范围,且在借条上并没有公司盖章,而在单位其他经济账本中均有公司盖章。为了进一步核实借款事实,法庭干警专程前往该公司了解情况,核实了该公司并未授权二被告代表公司向他人借贷的行为。三是查明二被告向原告转账的性质。二被告在庭审中提供了向原告转账180万元的转账记录,并辩称180万元转账应当冲抵原告转账。原告则辩称这是二被告的钢材款,并非还款。为了查明转账性质,法官到所涉另案一审法院调取判决、庭审笔录,进一步核实二被告向原告转账确属钢材款,并非偿还借款。
最终,在查明借贷事实的基础上,综合借条、借款合意、款项交易记录、资金来源、证人证言,结合当事人陈述和法庭辩论以及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法官认为姚某与杜某、张某借贷关系成立,依法做出判决,支持了姚某合理诉求。(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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