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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府新区法院(四川自贸区法院)审结一起直播行业演艺合同纠纷

2024-08-08 15:41:30   

近年来,直播行业快速发展,市场对主播需求旺盛,不少年轻人怀揣愿景纷纷涉足主播行业然而,与公司签约后,一旦解约却面临高额索赔。近日,四川自贸区法院审结的演艺合同纠纷案件中,有4名在校大学生兼职做网络主播,因对工作要求不满提出解约,但被公司以拒不履行约定义务并单方面解除合约为由诉至法院。

该案中,2023年,小王等4名在校大学生与某文化创意工作室签订《独家经纪合约》,约定合作期为半年,合作期内,该工作室全权代理小王等人一切有关摄影、直播等商业或非商业活动。合同还约定,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向甲方承担30万元违约金。合同履行半个月后,小王等人就因直播风格不适合、家长不同意等原因向工作室提出解约,并要求退还签约金。

工作室虽认可《独家经纪合约》已解除,但对违约事由及责任存在争议,认为公司为新入职主播拍摄了大量宣传视频、提供直播场景、服装妆造、住宿等,投入了精力进行账号运营,但她们。单方面解除合约侵害工作室合法权益,应承担违约责任,要求小王等人支付违约金3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独家经纪合约》系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小王等人在签约后因自身原因表示不再履行合同,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小王等人作为在校大学生,社会经验欠缺,不具有签订专业合同的经验与能力,工作室亦未举证证明其已尽到合理的提示、说明义务,故《独家经纪合约》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不能直接作为认定违约赔偿金额的依据,且约定违约金金额过高,有违公平原则。此外,经法院审理查明,案涉合同签订后仅拍摄少许照片、短视频等,合约履行时间较短,工作室并未投入高额成本。

综合考量工作室的实际培养成本、小王等人的违约程度,该院最终酌情在3000元范围内予以支持。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四川天府新区法院(四川自贸区法院)供稿]

(责编:张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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