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盗窃,公安机关依法不予刑事处罚,那被害人的损失如何挽回?近日,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毛坝法庭审理一起未成年人因实施盗窃行为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23年初,紫阳县杨某在专卖店购置了一辆价值8800元的摩托车。次月,杨某外出务工,该车辆一直停放在车库。2023年6月,张某(2008年出生)将杨某的摩托车从停放的地下车库盗走,后驾驶摩托车行驶时与对向行驶的客车发生碰撞致车辆严重受损。事发后,紫阳县公安局对违法行为人张某处罚款500元。然而,杨某的车辆因严重受损无法使用。杨某认为,张某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张某母亲也未积极向自己赔偿;张某母亲作为张某的法定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杨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紫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与其母亲共同赔偿其财产损失8800元。
2024年7月,紫阳县人民法院毛坝法庭在受理原告杨某的诉求后,向张某的母亲询问案件事实情况。起初,张某母亲推脱摩托车受损是孩子盗开造成的,由孩子承担赔偿责任,而孩子没有经济来源、负担不起,想要推脱赔偿责任。承办法官告知张某母亲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过承办法官释法说理,张某母亲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表示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赔偿。
经承办法官与张某母亲协调沟通,张某母亲同意向杨某支付摩托车赔偿款,但表示,受损的摩托车已购买半年之久,希望杨某能在赔偿金额上有所让步。经承办法官劝导,最终,张某母亲与杨某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张某母亲向杨某支付赔偿款6000元,并同意摩托车残值归杨某所有。(紫阳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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