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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卖二手车提供虚假交强险保单

安徽桐城市法院判决一车行承担二手车事故相应赔偿责任

2024-01-25 12:04:17    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记者 周瑞平 通讯员 汪 瑶 严 娅)王某在二手车行买了一辆轿车,才开三天就发生交通事故,车行声称保险齐全,拨打保险公司的电话要求理赔,却被告知“未买任何保险”。近日,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了判决。

2023年2月,王某驾驶机动车与张某发生碰撞。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肇事车辆登记在黄某名下,因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和黄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仔细翻阅卷宗后,认为车辆上路行驶却未投保交强险不符合常理,遂打电话向王某和黄某核实情况。根据两人的陈述,初步认定该车系黄某卖给桐城市某二手车行,车行又将车辆卖给王某,王某购车三天后发生事故。法官向原告释法明理后,原告申请追加该二手车行为共同被告。

庭审中,二手车行未到庭参加诉讼。王某称,买车时,二手车行表示车辆尚在交强险范围内,并当庭提交了一份保险期限自2023年1月18日起至2024年2月17日止的保单。法官仔细查看了王某提供的保单,发现保单上的车牌号与肇事车辆车牌号不同,但车辆发动机号一致。为解开谜团,法官拨打了保险公司的服务热线。经与保险公司核实,证实车行擅自将保险期限“自2023年1月18日起至2023年2月17日止”改成“自2023年1月18日起至2024年2月17日止”。法院向保险公司发出协查函后,保险公司提供了真实的保单。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的案涉车辆虽登记在黄某名下,但其将车辆出卖并交付给二手车行后,车行已系车辆管理人及实际车主。二手车行将该车转卖给王某时,明知交强险已过期,却向王某提供虚假的交强险保单,致使王某误以为该车辆尚在交强险保险期限内,上路行驶发生事故。故二手车行对案涉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有过错,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其过错程度酌定承担30%的责任。王某作为侵权人,对交强险限额内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由王某承担。黄某通过买卖将车辆交付二手车行,虽未办理登记,但该车已不在黄某控制下,故其对该车未投保交强险无责任。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

■法官说法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该制度对于维护道路交通参与者人身财产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对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得到赔偿、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风险,起到了积极作用。机动车上路前应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到期及时续保。广大市民在购买二手车时,一定要核验车辆保险单投保人、险种和保单期限等信息,新车主及时与原车主到保险公司办理车辆保单过户手续。二手车经营主体也应当规范经营行为,交易时,应如实告知车辆投保情况,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编:张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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