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刑事案件总量虽然不断增加,但是刑事犯罪结构和犯罪治理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其中突出的一个变化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2022年全国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轻罪案件占比达85.5%,轻微犯罪成为刑事治理的主要对象。这需要我们立足实际情况,进一步合理地优化配置司法资源、构建更为科学的犯罪治理体系。
当前,我国的犯罪治理尚有一些突出问题,还难以适应当前的现实变化。一是刑事罪犯群体过大加大社会治理难度。我国现有的犯罪治理模式对重罪、轻罪并未区分。案件总量的持续攀升给司法机构带来了较为沉重的负担,加剧了“人少案多”的矛盾,也增加了社会治理成本。二是犯罪治理执法司法亟待形成合力。各执法司法机关对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握不一,协同治理机制还不完善。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质量不高的问题较为突出,刑事案件羁押率总体仍然较高。三是犯罪治理配套机制尚需健全完善。行政法治与刑事法治之间既存在立法上的不协调,也存在执法司法上的不衔接,执法不严、以罚代刑等现象仍然突出;刑事罪犯回归社会仍然面临较多困难,一定程度上影响良法善治目标的实现。针对以上问题,可从以下方面入手,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犯罪治理体系。
坚持以“两个结合”为指导,树立科学的犯罪治理理念。首先,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来回答刑事法治基本问题,从正确认识法的本质、作用、起源、历史发展等根本问题出发,树立符合社会主义法治价值的正义观、人权权、自由观、平等观、秩序观。其次,积极回应我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现实问题。犯罪治理的直接目标是犯罪越来越少,而不是越来越多;既要保护好公民合法权益,也要防范社会风险的增加、保护好社会集体合法权益。我国传统文化和社会民众对犯罪的朴素认知,普遍是以罪为恶、以罪为耻,期待的是有罪必究、有罪必罚,如果过度降低犯罪门槛,显然不符合我国刑事法治发展的历史逻辑,应当正视和尊重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同时坚持与完善我国现行的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二元制裁体系。最后,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精华。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积极传承中华传统法律思想中的治国策略、民本理念、价值追求、慎刑思想、平等观念、恤刑原则等对于犯罪治理的独特价值,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多、更规范地融入犯罪治理之中,厚植犯罪治理的道义基础。
坚持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完整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根据犯罪情况和治安形势变化,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这是犯罪治理体系化构建的重要方面。具体而言,一是立足以人民为中心,顺应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的重大任务,在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大局之中不断完善犯罪治理的基本原则、工作策略、方法手段。二是完整准确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要抓实“严”的一手,毫不动摇地保持高压态势严惩严重犯罪,严密法度、织密法网,做到该严则严;又要规范“宽”的一面,对于轻罪案件,层层过滤、分类处理,审慎采取捕诉押措施,整体宽缓刑罚,倡导恢复性司法,减少社会对立,做到当宽则宽。与此同时,也要区分具体案件情形,充分考虑危害程度、犯罪情节和社会公众的心理感受,确实需要从严的,即便是轻罪也要依法严处。
坚持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统筹推进修法进程。同步推进实体立法与程序立法,保持刑法的谦抑性和刑罚的轻缓化,有助于做到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从而提升犯罪治理的效率与效果。具体到刑法方面,一方面,应当合理划定犯罪的成立范围,既新增必要的新罪,又注重修改规定不合理的旧罪。科学设定轻罪的标准,可以考虑以法定刑或法院可能宣告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作为轻罪标准,并适时提高上限,压缩重罪的范围。同时,完善单位犯罪的立法构造及其归责原则,增设单位缓刑、单位资格刑制度。另一方面,完善刑罚种类,增设善行保证、禁止执业、禁止驾驶、禁止使用、禁止进入、公益劳动、社区服务、周末拘禁等适合轻罪的刑罚制度。在刑事诉讼法方面,一是完善刑事协商制度及其程序,进一步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量刑协商、权利保障、证明标准、刑事辩护与法律援助等程序。二是完善裁量不起诉制度,合理扩大裁量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从未成年人案件合理扩大到其他轻罪案件。三是建立简案快办机制,将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的范围扩大到侦查和起诉阶段,适时建立专门速裁法庭,构建“全流程”简化速裁模式。
坚持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一体推进,提升依法治理成效。构建更为科学的犯罪治理体系不是单独一家办案机关的事,而是需要全方面多部门共同联动参与。首先,完善行刑衔接机制,建立健全案件线索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刑事立案监督等机制,推进行政处罚权尤其是人身自由罚的司法化改造。执法与司法机关可以联合出台相关类案办理指引,统一执法司法理念和办案标准尺度。其次,完善刑事案件羁押制度,健全羁押必要性审查实质化、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机制。注重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阅卷权、会见权等执业权利,推动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实质化,逐步推行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阶段全覆盖。最后,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刑满释放、强制戒毒等人员的监督管理、安置帮教、社会保障等工作,帮助罪犯回归社会、融入社会。
健全完善犯罪治理配套机制,汇聚强大治理合力。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我们既要注重刑罚的惩罚和威慑功能,维护法治的公正和权威,也要注重发挥刑罚的预防功能和社会矫治功能,加快恢复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第一,在执法司法各个办案环节,综合运用释法说理、人文关怀、司法救助、法律援助、赔偿保证金提存等多种手段,有效化解案件矛盾纠纷。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专业调解对接机制,认真做好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案件的后续工作,对被不起诉人、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党纪、政务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接续处理。第二,善用民事方式参与犯罪治理,慎重对待民事违法行为的犯罪化立法,不轻易将其纳入犯罪圈,能够以民事违法处理的,尽量不以刑事犯罪处理。同时严格规范刑法之外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从业禁止等犯罪附随后果,避免产生消极的社会效应。第三,探索建立执法司法机关常态化入驻各级社会治理中心机制,积极运用调查报告、司法检察建议等方法,积极开展基层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工作,织密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深化诉源治理,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作者系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分管日常工作的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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