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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遵守廉洁纪律 不得违规收礼送礼

王希鹏    2024-07-18 11:12:05    《人民周刊》

廉洁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每一名党员干部要牢记党员身份,自觉做到慎独、慎始、慎初、慎微,守得住清贫、把握住小节、经受住诱惑,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

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

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是指党员干部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党章规定,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党员接受可能与公职相关的、与公正执行公职相冲突的财物,势必会影响到以后公正执行公务,是必须禁止的。

根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97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该行为规定的是收受可能与公职相关联的、与公正执行公务相冲突的礼品、礼金和消费卡等,既包括管理和服务对象所赠,也包括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所赠,还包括其工作业务范围内外商、私营企业主所赠,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这里所说的“可能”,主要是指预防性,即具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性,就应当禁止,而不能等到已经产生了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后果才去处理。至于是否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要根据实际情况由党组织认定,不能依据当事人的判断。比如,某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王甲,收受了当地煤矿企业的老板张乙的礼品,虽然没有为对方谋利,但这种行为会影响到王甲公正执行公务,就构成违纪。

在纪检监察机关通报的案件中,此类违纪行为数量较多。比如,据通报,某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周某,向管理服务对象某酒店经理张某索要了价值5000元的健身卡,供本人使用。周某还违规收受某烟花公司销售经理王某价值1000元的春节礼品。周某受到相应党纪处分。再如,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副主任符某,帮助他人办理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手续,事后请托人为表示感谢,向符某两次微信转账共计1000元,其如数收下。符某受到相应党纪处分。再如,2021年,原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谢长军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通报指出:“谢长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宴请、收受礼金、公款旅游。”2024年1月,中国光大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唐双宁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通报指出,唐双宁“违规收受名人字画、纪念币等礼品和礼金”。

此外,应注意收受财物数额的限制,根据2016年4月18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因此,如果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则可能认定为受贿。

不得收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

礼尚往来,是指人与人之间在相处过程中,基于一些诸如婚丧嫁娶、过年过节等人情事由,为表达发自内心的真情实意、增进情谊,相互馈赠礼品、礼金等的行为。党规党纪对党员正常的礼尚往来是允许的,但是要防止打着“礼尚往来”的幌子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行为,以及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行为。

根据新修订的《条例》第97条第2款规定,党员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正常的礼尚往来,应指双方之间存在长期交往,所送礼金数额较小,且属于相互赠送,数额大体相当的情况。比如,双方之间具有亲戚、同学等关系,春节期间送给对方子女数百元压岁钱;或者党员生病住院期间,其同学来看望并送给数千元,后该同学生病住院期间领导干部亦送数千元;等等。但是,日常生活中收受同事、同学、老乡、朋友等赠送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虽与公正执行公务无关,但如果“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也是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比如,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中共党员华某,在一次聚餐中与该县某商贸公司董事长石某认识,交谈中发现两人是远房表亲。两人表示以后要经常来往,相互照顾。春节、中秋节、国庆节期间,华某3次共收受石某所送超市购物卡6000元。华某女儿结婚,石某送贺礼1万元。事后,华某辩解称,石某系其表兄弟而非管理和服务对象,其收受石某节日送礼是正常人情往来。另据石某证实,商贸公司逢年过节都会走访对公司提供帮助的、关系不错的朋友和一些权力部门的领导,石某将华某列入公司走访名单主要是为了与华某处好关系,将来公司有什么事情需要协调时可以找华某帮忙。华某的行为就属于收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

实践中,判断是否“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指在礼节上讲究有来有往,换句话说就是你对我怎么样,我也对你怎么样,不能只来不往;二是指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的礼品、礼金价值。

根据《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2001年)、《条例》等规定,党员干部在收受礼品方面,要遵守以下纪律要求。其一,各级领导干部一律不得接受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外商、私营企业主、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其二,党员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等特定关系人接受与该领导干部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应当追究该领导干部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查实本人知情的,本人构成“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违纪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其三,严禁收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其四,严禁借用管理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

不得违规送礼

不得违规送礼,是指党员不得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送礼本是民间礼尚往来的一种礼节,但是在市场经济一些负面因素影响下,办事送礼、不办事也送礼似乎一度成为一种社会“潜规则”,滋生和助长了不正之风。而之所以向从事公务人员送礼,必然是有所求、有所图,这种交往存在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性。

根据新修订的《条例》第98条规定,党员违规送礼,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该行为不以谋取利益为必要条件,即便送礼的目的不是谋取利益,只要进行了送礼行为,且送的礼超出正常礼尚往来之度,都会构成违纪行为。比如,2018年,某商业银行给银监会、天津市属重要机构等多人以邮寄的方式送168元水果礼品,就构成此类违纪行为。特别是新修订的《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紧盯隐形变异动向,针对执纪实践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第98条新增第2款,明确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分规定,坚决纠治违规送礼改头换面、隐蔽隐性问题。

根据《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2001年)、《条例》等规定,党员干部在赠送礼品方面,要遵守以下纪律要求:第一,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第二,严禁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

(作者为中国纪检监察学院研究员,本文选自人民日报出版社《纪律严党》)

 

(《人民周刊》2024年第12期)

(责编:张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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