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建设安全高效的金融基础设施,统一金融市场登记托管、结算清算规则制度,建立风险早期纠正硬约束制度,筑牢有效防控系统性风险的金融稳定保障体系。筑牢金融稳定保障体系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也是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和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防控系统性金融风险
防控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中之重。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召开2024年下半年工作会议提到,2024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决策部署,统筹把握短期与长期、稳增长与防风险、内部与外部的关系,着力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切实维护国家金融稳定安全,持续深化金融改革开放,有效加强金融管理服务,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各方面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会议认为,当前宏观审慎政策和系统性金融风险防控体系进一步健全,包括以下多个方面:金融支持地方债务风险化解取得阶段性成效;积极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下调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取消全国层面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下调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金融风险防范、预警和处置机制加快完善;有序推进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完善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监管框架;加强互联网金融、非银领域宏观审慎管理;等等。
现实中,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因素来自多个方面,因此需要做好全面防范。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此前撰文提到,系统性金融风险目前尚未有一个国际社会公认的统一定义,但各方定义的内涵大致相同,即系统性金融风险是指引发金融体系整体或关键功能受到破坏、金融服务大范围中断并对实体经济造成严重负面冲击的风险。
在实际操作中,评估系统性金融风险,需要有一套科学全面的评估框架,涵盖宏观经济环境、金融市场运行情况、金融机构健康状况甚至金融监管政策取向等多个维度。首先需要建立银行机构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认定框架。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我国金融业总资产中90%左右是银行业资产,系统重要性银行出问题必然会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入选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本身就意味着该银行一旦陷入偿付能力危机就必然会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因此,要确保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也就是国内大型银行的审慎经营,持续发挥压舱石、中流砥柱作用。
另外,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出问题是否会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也需要有认定框架,需要统筹考虑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出险时的市场周期状况、对区域经济金融的影响程度、是否有很多银行是类似经营模式以及风险是否属于共性问题、是否存在非传统业务模式引发新风险形态等其他因素等。同时,探索研究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金融市场和关键行业非金融企业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分析框架。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金融基础设施在提供特定金融服务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旦出问题也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强化早期纠正硬约束
建立风险早期纠正硬约束制度对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有着重要的意义。尽早识别风险机构及其风险隐患,并根据风险的差异化程度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不仅能够降低金融机构经营失败和风险外溢的可能性,而且能够进一步降低风险处置的成本。
近年来,我国借鉴国外相关工作经验,结合国内实际,针对增量高风险机构探索建立具有硬约束的早期纠正机制。其中,“硬约束”的重点在于要求金融风险必须限期处置,不能形成风险淤积。
中国人民银行去年底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23)》披露,2022年,中国人民银行先行选取6省份开展增量高风险机构硬约束早期纠正试点,试点省份中,有8家银行为新增高风险机构,央行分支机构按照方案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及时下发早纠通知书,对这些机构设置一年早纠期,积极推动、配合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做好化险工作。增量高风险机构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在地方金融风险化解委员会框架下,由各方合力采取强制处置措施化解风险,真正做到“不纠正即处置”,避免出现高风险机构“淤积”。目前,8家地方中小银行改革化险已取得积极成效,对其他地区开展试点工作提供了良好示范。
现实中,早期纠正不仅限于高风险机构,对资本充足率不达标等问题机构的早期纠正也可以同步进行。金融监管总局恢复处置司有关负责人在谈及贯通早期干预和风险处置时表示,要建立具有硬约束的早期干预机制,对触发条件的机构果断采取强制性监管措施,并明确整改时限要求,防止小事拖大,同时,统一规范高风险金融机构认定标准,对符合认定标准的,要及时启动处置程序,扎实稳妥开展风险处置。
对于“硬约束”,金融监管总局农村中小银行监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要健全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和响应机制,及早捕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识别脆弱性机构,强化“硬约束”早期干预,形成“日常监测—问题识别—早期纠正—风险处置”的监管闭环。
业内专家还建议,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硬约束早期纠正机制的法律地位,明确时限要求,增强强制性,在法律法规上进一步明确对高风险机构采取早期纠正的触发情形、具体措施和限期整改硬约束等。
完善金融稳定保障基金
近一段时期,全球金融市场面临不确定因素增多,市场波动加剧。我国要实现对系统性风险的有效防控,必须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及相关文件的表述,我国稳保基金定位于应对重大金融风险的“后备资金”,经批准后用于应对具有系统性影响的重大金融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此前公开表示,处置重大金融风险时须优先通过银行内部资本工具减记等方式由股东、无担保债权人等承担损失,并优先动用存款保险基金等处置基金。
当前,我国持续完善存款保险制度,目前全国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都已加入存款保险。按照50万元的偿付限额,存款保险能为99%以上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障。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是与存款保险基金和相关行业保障基金双层运行、协同配合。
据了解,我国已经建立了存款保险基金、保险保障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期货投资者保护基金、信托业保障基金等金融行业保障基金。但相对于近年来高风险金融机构的处置,金融行业保障基金规模有限且部分基金的使用范围面临限制,缺乏统筹配合,应用机制有待细化。
金融稳定保障基金需进一步完善。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兼研究院院长温彬认为,未来5年是化解一些领域金融风险的重要时期,需加快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积累。
业内专家建议,对于没有系统性影响的风险,原则上无需动用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可遵循成本最小原则采取偿付受保存款等上述处置措施并允许出险银行市场化出清。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金融发展与监管科技研究中心认为,对于有系统性影响的风险,作为应对重大金融风险的后备资金,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应在其他内外部市场化纾困方式已穷尽,但仍未达到潜在系统性金融风险处置目标的情况下及时介入,这将非常考验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运作能力。
(责编:汪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