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答记者问时提到,此次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将实行“两个预拨”机制,财政部向各省级财政部门预拨贴息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定期向经办银行省级分支机构预拨贴息资金,经办银行向经营主体收取利息时扣除预拨部分的利息,有效降低融资成本。
6月25日,财政部等四部门印发《关于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在贴息流程上,前述负责人表示,为进一步提高经营主体获得感,财政贴息资金实行“两个预拨”机制,财政部向各省级财政部门提前下达预算,预拨贴息资金;省级财政部门通过21家商业银行落实贴息政策,定期向其省级分支机构预拨贴息资金,后续根据实际贷款情况据实结算。21家商业银行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贴息资金后,在向经营主体收取利息时扣除预拨部分的利息,有效降低融资成本,更好提振经营主体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信心和积极性。
此前有关贴息政策实施过程中,有少数优惠信贷资金沉淀在经营主体账户中,未及时划付至供应商账户,影响政策实施效果。前述负责人特别指出,此次,中央财政完善贴息标准,明确按照相关贷款资金划付供应商账户之日起予以贴息,对沉淀的优惠信贷资金不予贴息,更好引导经营主体及时划付资金,加速资金流转,加快经济循环,加力形成投资和消费。
(责编:汪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