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在晋(1564—1643年),字明初,号岵云,历仕万历、泰昌、天启、崇祯四朝,官至兵部尚书、辽东经略。《海防纂要》成书于明万历年间,是明末名臣王在晋任职浙江提刑按察使期间,在《筹海图编》《筹海重编》等旧有海防史籍基础上,结合当时新的海防形势,编纂的一部全面介绍明代海防的专题著述。《海防纂要》的编纂一方面是作为编纂者王在晋特定政务活动的参考,另一方面则是为明末海防建设服务,具有强烈的经世致用的目的。该书内容全面、征引广泛,其中蕴含着丰富的军事思想,具有重要的价值。
慎选将,谨募兵
王在晋重视将领所发挥的作用,也深知选将的重要性。《海防纂要》云:“夫总,千人之帅也;哨,百夫之长也。一人廉,则千百人之安饱实贻之;一人勇,则千百人之勇敢实作之。有如所用匪人,则强兵易弱,锐兵易惰。”可以看到,勇和廉这两个要素是选将的重要标准。如何判断将领是否具备此类品质,《海防纂要》中总结了具体选将之法:“量才较射,观其状貌,阅其履历官评,亦已得其人之大概矣。间有请托求容者,即明注钻刺,以示永弃。”简言之,才能、声名、勤于任事是遴选的重要参考标准,钻营请托之人则永远弃用。
《海防纂要》一书对募兵持谨慎的态度,即便在军事吃紧之时,也不主张大规模募兵。王在晋在浙江担任右参政期间,所属海宁卫因不敷防守而有选余丁充役之议,考虑到此地“余丁未必剩存”,进而担心骚扰百姓的正常生活而未推行,后“讯之印官,谓余丁尚多,尽可抽用”,才施行“抽余丁”之策。尽管在募兵数量上并不重视,但对于募兵质量要求很高。明军在募得兵丁后,一般会在其中选择出更为精锐的兵丁组成突击队,此为选锋。明后期兵备废弛,选锋几成虚设。《海防纂要》虽成书于明末,但对选锋十分看重,书中有云:“募兵之日,严加精选,俾人人可作先锋,则十营甲胄为吴前之锐卒矣。”此外,《海防纂要》在募兵的问题上对征募当地人充兵守卫显得十分警惕,书中《嘉区防守事宜》一文陈述“严招募”之策就提及此情形,反映出在募兵问题上极其谨慎的态度。
精练兵,重防守
《海防纂要》卷1《整饬寨游御贼议》开篇即指出:“兵无众寡,精练则强。”而如何练就精兵?《海防纂要》中提道:“督令每教师一名,或弓箭、鎗筅、钩镰、藤牌、鸟铳等器,先教习兵士五名,十日后,武艺果精,即令教师同艺,精兵五名,教习兵二十五名;十日后,武艺果精,即令前项艺,精兵三十名,教习兵一百五十名;十日后,武艺果精,即令此一百八十名,可教习九百名,十日后,武艺果精,俱赴试验,只四十日,而概营之兵武艺未有不精者,再照训练兵士,系将领总哨各官职分之,当然亦各兵干已之技艺,俱宜遵照,着实举行。”《海防纂要》卷5《海防七事》一文在言及训练卫军时,更是主张依靠民兵这样分布范围更广的力量:“军亦人也,军练则军兵无别于民兵,今沿海布列军营,挑选精壮以时简练,概用防守,未尝乏军。”也就是在民兵中挑选精壮者加以训练,以为补充。
《海防纂要》强调精练兵,但其精练兵的目的仍在于防守。《海防纂要》全书首先以较多的笔墨论述了广东、福建、浙江、南直隶、北直隶以及辽东四地区的防守事宜,即为重视防守的明证。就其具体内容而言,呈现出两个特征:第一,对各省份重点区域防守的陈述,如广东的御倭重点在广州和南澳两地,福建的御倭重点区域在福宁和澎湖,舟山和陈钱山两地为浙江的御倭重点区域。第二,重视区域之间的联合,尤其强调在对付倭寇来犯时,在分兵防守基础上,配合寨游、会哨等区域联合巡逻、联合行动的方式击退来犯之敌。值得一提的是,虽然所涉内容大部分为引述先前成书的《筹海图编》和《筹海重编》,但王在晋将这部分内容调整至《海防纂要》开篇的位置,重视防守的军事思想亦得以凸显。
防奸细,严稽查
《海防纂要》有“严海禁”的相关内容,深层次的目的也是为了防奸细。王在晋在该书中明确提道:“海乡亡命之徒,甘为向导,万一假混商渔船只,倏然混入,当今城池,孰为可守?”又云:“贼抢去铁头船则兵船可混,抢去渔船则民船可混,倘其假冒兵渔船只突入寨游,内地不及稽防,其可虑者一也。”
然而,简单粗暴的海禁政策对于民生有碍,也不利于地方财政。正如书中所云:“防倭者无不议禁渔船,而不知渔船之不能尽禁也。渔有船税、鱼税、盐税、旗税,官取给于渔,渔能不取偿于海乎?海者,渔之田也,非渔而沙民无以聊生矣。”但为防范奸细、便于稽查,《海防纂要》中主张为渔船颁发印旗,规定悬挂之法,可快速分辨出渔船和伪装成渔船来刺探情报的倭船。同时禁止越界捕捞,以防福建船只入浙。此举一来不致造成混淆,二来杜绝闽人引导倭寇进犯浙江的可能。如此看来,《海防纂要》在防奸细、严稽查的军事思想指导之下,其中的具体措施也是随着形势和认识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
肃军规,明赏罚
古语有云,“无规矩不成方圆”,军规军纪对一支军队的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的。有功即赏,有过即罚,自古皆然。明代海外贸易尤其繁荣,漂洋过海来华的外国商船络绎不绝,外国商船也因所载货利之巨成为海匪倭寇的重点抢掠对象,这对于海上安全更是严峻的考验。为保护海外商船、维护海上安定,《海防纂要》尤其注重制定军规约法:“今以后请得与将士约,倘汛地商船被劫,即有堵截抵战之功,仍以失事论罪,勿言贼众而我不能敌,勿言雾黑而我不能追。商船经历之所,官军互相保护,一有疏虞,必不能掩蔽,必不能推诿,毋得先存怠心以期轻恕。”明朝海岸线漫长,而防守官兵有限,一旦有抓捕海贼、倭寇的行动,互相策应就显得十分重要。在具体军事行动中,明军从上到下往往人情偷安、互相推诿,不能同心协力折冲御侮。《海防纂要》中明确规定:“今以后,凡捕盗发船而哨官不应,哨官击贼而把总不知者,皆坐以慢令之罪也。”《海防纂要》明言肃军规、明赏罚的重要性:“人心偷安误事,仰仗军令重申,振懦作气。如一船失事,罪及一哨,一哨失事,罪及该总。贼船经由地方,不能协力追击者,通行查究,获贼报功,从重优赏。有托言雾黑不能穷追,任贼纵横得志者,即以失事坐罪。”《海防纂要》还加大对阵亡军士的抚恤力度,对不合理之处或未尽事宜加以补充和完善,使其更为合理。
实军备,保后勤
军备后勤堪称军队的生命线,《海防纂要》对于军备后勤的理解堪称全面。在军饷方面,《海防纂要》指出军饷发放的种种弊病:“地方以兵为卫,兵以食为天,兵所最急者饷,而郡邑辄缓视之,给发非时,则转相称贷,十止得七,而迨其出子银以偿息也,又十去其三,?腹荷戈,飱风渡海,以此责军之贾壮,仅可免其脱巾之呼耳。”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通行申饬,违限愆期,提吏重究,官不留心催督者,参论以惩其怠,法期必信,永示章程。”也就是严格制定和执行相关规章制度,确保军饷足额按时发到军士手中。在军器方面,王在晋云:“兵甲不坚,器械不锐,我失其所恃矣。地方岁费,帑金造器,乃先给旧物,粉饰以充新造。夫铁器入火,犹堪锻炼,有如藤牌狼筅,妆色抹油,鲇缀塞白,陈朽之物,何能临阵却敌?糜耗钱粮,用涂耳目,实事虚做。”对此,王在晋在书中给出对策:“今后遇造军械,尽将旧器估价贮库,候新器制完交验,方给旧器变价,庶不至陈陈相积,而戎具可无苦窳矣。”战船在海防中最为关键,《海防纂要》总结海战经验,比较各类战船的优缺点,认为:“福船高大全借天风,尤须人力,往年闽海被倭吊取,福船不便行,使置之无用,况广船又大于福船,第可连帮结寨,其堪冲风破浪乎?海上击贼莫便于鸟船,鸟船为主,唬船为辅,行走如飞,驾御便捷,木绵避弹,松板避矢,二说俱可相机应用。”《海防纂要》还创造性地将海上行军用药和占验选日的有关论述收入其中,这无疑可视作军备后勤的一个方面。
总之,《海防纂要》中的军事思想涵盖了选将募兵、练兵方法、营伍规制、军备建设、后勤保障等多方面,富于实践特征。囿于种种因素的制约,其中亦有不足之处,但依然是一部不可多得的明末海防总结性著述,丰富了我国古代军事思想的宝库。
(责编:赵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