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为官之本,贪为政之蠹。贪腐历来是为法所不容、为人所唾弃的行为。在中国历史上,历朝历代都有谏臣上书进言,力请治贪,《乞不用赃吏疏》就是其中一篇。“疏”是我国古代臣下向君主陈述政见、评议政事的上奏文书。宋仁宗时期,官员队伍中贪污腐败成风、聚敛钱财无度,百姓怨声载道。在这种政治背景下,御史包拯向宋仁宗上言《乞不用赃吏疏》,力陈惩贪治赃,倡树廉风,挽救民心。
廉以用权廉以安民
包拯(999—1062年),字希仁,庐州合肥(今安徽合肥)人,进士出身。自幼勤谨孝顺,曾任监察御史、知谏院、御史中丞等职,弹劾过宋祁等权贵重臣,因刚正不阿、嫉恶如仇、爱护百姓被民众称为“包青天”。自宋代以后,以歌颂包拯为主题的疑难判案故事如《铡美案》《铡判官》《探阴山》等在民间广为流传,这些并非确有其事,但之所以它们为历代世人所知,究其原因,主要还是赞扬怀念包拯不畏权贵、公开公正、亲民爱民的仁心。
包拯在治学治政的过程中历览前朝历史经验,深谙廉是为官之德,更是民心所向。《乞不用赃吏疏》开宗明义讲“廉者民之表也,贪者民之贼也”。在此,“表”为表率、榜样之义,而“贼”为仇敌、祸害之义。廉洁奉公的官员是百姓的表率,而那些贪赃枉法的官员则是百姓的祸害。将“民之表”与“民之贼”两相对比,凸显了民本观念是包拯廉政思想的重要基础。包拯自入仕伊始,就一直倡导和躬行亲民爱民的作风。他在任职开封府时,为了防止门牌司收转状纸时向告状人索贿受贿,他改革诉讼制度,裁撤门牌司,大开正门,允许告状人直接上庭递交状纸,实现了官民“无复隔阂”,解决了百姓见官难、花费多的问题。透过诸多仁廉举措,可见包拯深刻认识到百姓乃是国家根本,为政应从养民、安民入手,廉以用权才能更好维护政权稳定,国家长治久安。
正如清人陈宏谋所说:“亲民之官,以廉为基。”廉洁是一个官员最基本的道德操守,贪腐之人怎么会做到公正爱民呢?在《乞不用赃吏疏》中,面对“赃污擿发,无日无之”这一贪腐丛生的困境,包拯痛心疾首。实际上,治贪不仅是为了重振朝纲。整肃政风,也是为了守住民心,营造崇德尚廉的世风。
严以用典 严以治贪
治贪需要制度,而制度重在执行。包拯曾讲“政失于宽,而弊于姑息”,法令执行不严不仅不能惩贪治恶,还会被大家轻视,损害法令权威。在《乞不用赃吏疏》中,包拯描述道,很多官员对贪赃者“或横贷以全其生,或推恩以除其衅”,有的无原则地从宽处理以保全其性命,有的为显示皇恩浩荡而免除其罪责。包拯将这种惩贪不力的松垮现状归结为制度执行不力。他讲,“虽有重律,仅同空文,贪猥之徒,殊无忌惮”。当时朝廷律法制度如一纸空文,官府审判执法视同儿戏,这才让贪赃枉法之人毫无忌惮,贻害社会。因此,要整治这一局面,必须“以法律提衡天下”。在总结执法不严这一根源后,包拯又列举了两个历史案例来说服宋仁宗对贪赃者要严刑峻法。第一个是“昔两汉以赃私致罪者”,其子孙也会被牵累无法做官。第二个是宋太宗时期“尝有臣僚数人犯罪”,这种犯赃滥者不可重新做官。以这一远一近两个案例来告诫宋仁宗严以治贪的重要历史经验。
作为谏官,包拯是北宋乃至整个中国历史上执法如山、秉公用权的典型。他在任职开封府时,辖区内的达官显贵沿惠民河大修楼台水榭,导致河道阻塞,河水暴涨,包拯不畏权贵,下令悉数拆除。他曾严劾贪官污吏,如国丈张尧佐、淮南转运使王逵、宰相宋庠等权贵重臣都曾因不守廉洁、贪赃枉法被他弹劾过,因此才留下了“阎罗包老”之称。
以廉选人 以廉用人
治贪需要依靠严刑峻法,但是基于防患于未然的考量,还需要在选人用人上下功夫。在《乞不用赃吏疏》中,包拯坚持把选人用人与惩治贪腐融为一体,惩罚贪罪是第一环节,能否再次录用是第二环节。凡“臣僚犯赃抵罪”者,不仅要给予严惩,还要断绝他重新入仕做官的可能,即使天下大赦,也不能免于处罚。“所犯若轻者,只得授副使上佐”,即使对那些贪赃罪行较轻的,最多也只能委以副使、上佐一类没有实权的职务。这就将廉德品质直接跟仕途发展挂钩,从选人这一环节断绝了赃滥者再度从政的幻想,降低了政风被二次污染的可能。如此,则既能做到激励廉吏,又能做到惩戒贪官。
在日常管理中,包拯不仅意识到“政失于宽,而弊于姑息”,也观察出“士驰于务,而幸于因循”是导致贪污腐败产生的又一重要原因。因此,为从源头上防范贪婪之人进入官员队伍,包拯主张以廉德标准选官、以廉政表现考官,以达选贤任能、公正公平。包拯一生判案众多,他发现之所以会出现冤假错案,除了与官员能力有关,更与官员受贿纳赃、判决不公相连。因此,包拯提出“精选廉干中正之人”,以此强化官员队伍的道德自律,激励大家将廉德作为持久修养内容。
《乞不用赃吏疏》言直而意真,话刚而情切,刺贪倡廉,是包拯众多奏章中的一篇反贪檄文。文中既描述了他对赃滥之事的痛恨之情,也表达了对重典治贪和以廉选人的深入思考,可谓是他“清心为治本,直道是身谋”这一主张的生动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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