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封建社会发展到唐朝时步入繁荣时代,在继承、总结历代典章制度基础上,唐朝的国家制度建设取得了重要成就。在唐玄宗在位时编撰完成的国家行政法典《大唐六典》中,可以洞见那个时代的制度文明。
唐玄宗开元年间,历史进入到了“开元之治”。为了强化中央集权政治体制、规范各级政府官司行政并提高行政功效,唐玄宗颁诏,下令编修一部国家行政法典。从开元十年(722年)开始,时任宰相张说、萧嵩、张九龄、李林甫等人相继领衔,组织实施了编修工作。经过徐坚、毋煚、余钦、韦述、陆善经等著名学者长达16年的努力,终于在开元二十六年(738)编撰完成了《大唐六典》。
《大唐六典》又简称《唐六典》或《六典》,共有30卷,体例完整,内容翔实,为典志体的鸿篇巨制。该书名曰《大唐六典》,意指大唐王朝六个方面的制度法典,完备记载了从朝廷到地方的各级政府官司组织机构建置,以及官吏编制、职责职守等方面的立法规制,目的在于“掌建邦之六典,以佐王治邦国”。《六典》的编成,使“一代典章,厘然具备”,很好地总结强化了唐朝的国家制度建设成就。具体说来,主要包括以下六项法典化的国家制度。
国家政策的决策制度。《六典》卷八和卷九明确规定,朝廷设置中书省和门下省,“佐天子而执大政”,即辅佐皇帝,来执掌国家政策的酝酿和决策。其中,中书省设中书令二人,正三品;中书侍郎二人,正四品上;中书舍人六人,正五品上,其职是“掌军国之政令”,“凡诏旨、制敕及玺书、册命,皆按典故起草进画”,具体负责事关国家政策的诏书、敕令等文告的起草工作。中书省起草的文告要交给门下省,门下省设侍中二人,正三品;黄门侍郎二人,正四品上;给事中四人,从七品上,其职之一是“驳正违失”,即对中书省起草的文告进行审议审核,有驳正和修改之权力。各项文告经中书省起草和门下省审核以至稳妥成熟后,再呈交皇帝“画敕”认可,最后以皇帝颁布诏书、敕令等予以公布,确立为国家政策。
尚书省六部—州县—乡里的行政制度。《六典》卷一明确规定,朝廷尚书省“掌总领百官”,为国家最高行政中枢。尚书省下辖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每部之下又下辖四个司,形成六部二十四司体制,“凡庶务皆会而决之”,总体负责皇帝诏书、敕令等国家政策的执行和落实。三省六部之下,设置地方行政机构州制和县制,由尚书省直接统辖,《六典》卷三十对此有着明确规定。各州、各县均设官置吏,各有明确职守,并通过乡里设置的进一步延伸,完成对全国各地的行政统治和管理,负责国家政策在基层乡里社会的具体落实。从尚书省六部到州县乡里,构建起井然有序的国家行政体制,形成上下通贯的运行机制。
国家政策的决策咨询和谏议制度。《六典》卷一首列“三师”和“三公”。三师指太师、太傅、太保,各置一人,为“训导之官”,“非道德崇重,则不居其位”;三公指太尉、司徒、司空,亦各置一人,为“论道之官”,“以佐天子,理阴阳,平邦国,无所不统”。三师和三公均为正一品,地位特别崇重,职任皇帝的最高顾问,接受皇帝的问政咨询,以集思广益,避免决策失误。为了更好地做到这一点,《六典》卷八和卷九还规定,在中书省和门下省分别设置多位“谏官”:在中书省设置右散骑常侍二人,从三品;右补阙二人,从七品上;右拾遗二人,从八品上。在门下省设置左散骑常侍二人,从三品;谏议大夫四人,正五品上;左补阙二人,从七品上;左拾遗二人,从八品上。两省的这些谏官,共同“侍奉规讽,备顾问应对”和“规谏讽喻”等。三师、三公和两省谏官的设置,实际上是决策咨询和谏议制度的双轨建置,制度规制完善。
御史台、尚书省左右丞的监察制度。《六典》卷十三规定,朝廷最高监察机关是御史台,设御史大夫一人,从三品;御史中丞二人,正五品上,“掌持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直接对皇帝负责。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和察院,合称“三院”。台院置侍御史四人,从六品下;殿院置殿中侍御史六人,从七品上;察院置监察御史十人,正八品上,“掌纠举百僚”“纠其过失”“巡按州县”等,共同对从朝廷到地方的各级官司机构官吏进行监督监察,以保障行政工作合法合规。同时,《六典》卷一又规定,尚书省的左丞和右丞负责监察御史台官吏,“若御史有纠劾不当,兼得弹奏”。御史台和尚书省左、右丞职掌职能的发挥,就使所有的官吏与官司机构均处于监察之下,不留死角。
官吏的考课考核制度。《六典》卷六规定,尚书省吏部下辖有考功司,置郎中一人,从五品上;员外郎一人,从六品上,“掌内外文武官吏之考课”。“考课”,是“考核”的意思,考功司是负责官吏政绩考核的具体机构。考课制度规定,每年一小考,三年或四年一大考,注重德才兼备及分类考核,依据“四善”(对道德品质和行为规范的总体要求)、“二十七最”(对不同职务和职责履行的具体要求)的详细标准,根据官吏任职的功过行能情况,确立九个考核等级,并据以对官吏进行升降褒贬,以激励和惩戒官吏的工作。
尚书省刑部之比部司审计制度。《六典》卷六规定,尚书省刑部下辖有比部司,置郎中一人,从五品上;员外郎一人,从六品上,“掌勾诸司”,“周知内外之经费而总勾之”。“勾”,又称“勾检”,是审计之意,比部司实际上是国家最高财政审计机构。它还具体领导朝廷和地方各官司机构中负责审计的勾官,对诸官司机构的一切收入、支出账目等依法予以审计,相当严厉和严格。
由《六典》这部行政法典,可知唐王朝对国家政策的决策、咨询、谏议,以及国家行政的执行、监察、考核、审计等,制定了明确的法典化规制,把从朝廷到地方的各级官司机构行政纳入法制之下,体现了封建时代国家制度建设的成果。(刘玉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