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苏区时期,中国共产党在江西瑞金领导建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创建了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探索以制度法理推进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让苏区民众真正当家做主人,享有“广泛、真实、管用”的人民民主。这是新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雏形与根源,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初创与发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这里走来。
“党的领导”的根本原则在这里确立
党对苏维埃代表大会的领导,体现在党对苏维埃代表大会的把舵定向上。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一苏大会)召开之前,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讨论了准备提交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决议案和法律草案,确立了苏维埃政权的国体和政体等。毛泽东强调,要严格按照党组织事先讨论通过的方案,确定苏维埃代表大会的内容和议程。一苏大会通过的包括《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在内的各项法律和决议案,都完整准确地贯彻了中央的精神和要求。
党对苏维埃代表大会的有效领导,还体现在保证工农群众充分享有民主权利上,选举出党对于苏维埃委员拟定的建议名单。1931年2月,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提出了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建议名单。根据中央的提议,毛泽东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当选为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和中央人民委员会主席。“毛主席”的称呼从此叫响,传遍全中国。
“当家作主”的政治参与在这里体现
中华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真正当家作主的伟大预演,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伟大尝试,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理论萌芽。
在民主选举方面,宪法大纲规定:苏维埃公民在16岁以上皆享有苏维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直接选派代表参加各级苏维埃的大会,讨论和决定一切国家的地方的政治事务。中央苏区先后进行了三次大规模的民主选举运动,许多地方选民参选率都在80%以上,广大工农群众选出了自己可以信赖的代表参加国家政权的管理。
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下的民主决策,主要体现在各项法律、法规、条令,由代表大会根据工农利益制定和颁布,一切重大问题根据民意讨论决定。在制定法律时,让建议、起草、审议、通过、颁布五个程序衔接有序;在进行修改法律的决策时,能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尊重基层群众的意见建议;对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广泛征求选民的意见。
工农群众专政的苏维埃是群众自己管理自己生活的工具。苏维埃的政权机关,由工农群众所选举的代表组成,并直接对选举人负责,要定期向选举人报告工作。上至中央政府,下至乡、区苏维埃一概不能例外。并且“政府工作人员由选举而任职,不胜任的由公意而撤换,一切问题的讨论解决根据于民意”。这种在民主选举基础上产生的代表会议制度,保证了工农群众能选出自己所信任并能代表自己意志和利益的代表参加政权的管理,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
苏维埃工农群众有权对政府工作人员进行直接监督。党和苏维埃政府创造各种条件倡导苏维埃公民对苏区党政工作人员实行“全方位”民主监督。苏维埃政府在工农检察部设立控告局,建立工农通讯员队伍,经常组织突击队和轻骑队进行明察暗访、突击检查等,以充分发挥群众民主监督作用。苏维埃的民主监督,还体现在广大选民对自己选出的代表具有充分的监督权。
“一府两院”的基本雏形在这里孕育
苏维埃政权创立了“一府两院”的国家基本形态雏形,它们由苏维埃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苏维埃代表大会和执行委员会负责、受苏维埃代表大会和执行委员会监督,为新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体系的形成提供了直接源泉。
探索建立权力架构。宪法大纲规定: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最高政权机关。中华苏维埃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选举产生的中央执行委员会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最高政权机关。在中央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最高政权机关。
探索建立行政架构。一苏大会时,中央人民委员会设有外交、军事、劳动、财政、土地、教育、内务、司法、工农检察等九部和国家政治保卫局。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二苏大会)后,人民委员会共设十一部(委)一局,增设粮食部和国民经济部,将原工农检察部改为工农检查委员会。
探索建立司法架构。从中央到地方设立最高法院和省、县、区三级裁判部的四级司法组织系统。其中,最高法院隶属中央执行委员会,并受其领导,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和国家审判程序上的最后判决机关,经其判决的案件为终审判决。地方各级裁判部由最高法院实行垂直领导,同时受同级苏维埃执委会指导,行使司法权时具有相对独立性。
探索建立五级组成架构。中华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包括乡、区、县、省和全国五级代表大会制。乡苏维埃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区、县、省苏维埃代表大会,均由下一级代表大会按一定比例所选举的代表组成,并选举产生区、县、省苏维埃政府组成人员。苏维埃全国代表大会,由各省苏维埃代表大会所选举的代表组成,并选举产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组成人员。
“执政为民”的初心在这里实践
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工农民主专政的政体,始终坚持为民执政、执政为民。宪法大纲规定:中国苏维埃政权以彻底的改善农民生活为目的,以彻底的改善工人阶级的生活状况为目的。毛泽东在二苏大会上强调,要关心群众生活,注意工作方法,真心实意地为群众谋利益。
首先,立法坚持以工农群众为中心。以合法性制度设计保证工农群众在社会中的地位,从而使广大工农参与政治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如颁布土地法,实现耕者有其田;颁布劳动法,提高工人政治地位,保障工人合法权益。其次,建设坚持以工农群众为中心。在拓宽工农群众参与政治渠道基础上,进行广泛宣传动员,让工农群众有组织地加入地方苏维埃政权和各种群众性组织,进行苏维埃各种事业建设。最后,权利坚持以工农群众为中心。让工农群众发挥主观能动性,依法表达自己的政治要求,积极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并不断推进工农群众自身的政治解放。所以说“苏维埃实现了世界上最完满的民主制度,他是为广大民众直接参加的,他给予广大民众以一切民主的权利”。(苏春生 杨敏 廖九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