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记者从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为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等关于经营主体迁移的相关规定,破解经营主体迁移登记“两头跑、多次跑”现象,近日,省市场监管局印发《关于做好经营主体迁移登记“一件事一次办”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面提升青海省经营主体迁移登记便利度。
《通知》中明确将经营主体申请迁入、迁出、调档、变更登记(备案)四个环节合并为一个环节,实行经营主体迁移登记“一件事一次办”。经营主体发生迁移登记情形的,只需向迁入地登记机关同时提出迁入和变更登记(备案)申请,无需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迁出、调档,无需经迁出地登记机关同意。
对青海省经营主体在省内迁移登记的,《通知》要求迁入地登记机关当场做出准予迁入的决定,迁出地登记机关核对经营主体登记注册档案完整无误后,在3个工作日内移交给迁入地登记机关,迁入地登记机关在收到档案后,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变更登记(备案)。对省外经营主体迁移至青海省登记的,《通知》要求各级登记机关要在经营主体提交迁入申请后当场出具《准予迁入调档函》,在收到登记注册档案并核对无误后,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变更登记(备案)。
为避免迁入地、迁出地登记机关因法律责任不明确而影响迁移登记效能,《通知》明确规定,发生迁移登记的经营主体因登记注册方面存在问题需要登记机关承担法律责任的,属于迁移登记前的问题,由迁出地登记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属于迁移登记后的问题,由迁入地登记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通知》要求迁出地登记机关签署《法律责任承诺书》随同登记注册档案一并移交迁入地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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