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山东省生态旅游区管理办法(试行)》,规范生态旅游区建设,促进绿色低碳转型,实现全省生态旅游区评定与管理制度化,推动全省生态旅游高质量发展。
办法所指山东省生态旅游区(以下简称“省级生态旅游区”),是指经过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生态环境厅联合评定的,具有明确的地域界限、管理机构和法人资格,以生态旅游资源为依托,以生态旅游为主要功能,对全省生态旅游发展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区域。
省级生态旅游区的评定,按照“单位自愿提出申请,市文化和旅游局联合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申报,省文化和旅游厅联合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实施培育审核、评估验收、公示公告和复核管理”的程序进行。申报省级生态旅游区培育单位,应具有良好的生态旅游资源,良好的自然生态系统及与之协调的人文生态系统;具有明确的生态功能和生态保护对象;生态旅游发展理念与实践在全省具有较高的示范价值;具有明确的地域界限、管理机构和法人资格,所有权与经营权明晰;开业运营满1年及以上,近3年(开业不足3年的,自开业以来)无环境违法行为或旅游安全等重大事故。对省级生态旅游区实行“动态管理、能进能退”的复核管理机制。(唐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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