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省商务厅发布《关于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若干措施政策解读及试点企业征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对相关政策进行解读,并面向省内外公开征集有意愿参与试点的企业。
今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率先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相关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此次发布通告,旨在推动落实《若干措施》中的相关措施,推动货物贸易创新发展。
《通告》就“开展重点行业再制造产品进口试点”“出境修理复入境免关税”“暂时入境修理货物免关税”分别介绍了政策原文,并进行政策解读,明确了申报试点路径。
《若干措施》指出,支持试点地区开展重点行业再制造产品进口试点。就此,《通告》在进行政策解读时称,目前,根据我国《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对进口再制造产品适用禁止或限制进口管理措施。但近年来,全球再制造产业发展迅速,再制造产品因其经济性、实用性、节约性,在工程机械等领域备受市场欢迎,对部分技术成熟、标准明确、安全环保的进口再制造产品探索适用新机制十分必要。
此次开展再制造产品进口试点,明确对符合条件的再制造产品不适用我国禁止或限制旧品的相关措施,将促进再制造产品进口,有助于满足国内需求,降低企业成本,丰富消费者选择。有意愿开展试点的企业,可联系省商务厅工作人员报送试点方案,明确试点产品等信息。
关于“出境修理复入境免关税”,《若干措施》指出,对暂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入试点地区的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无论其是否增值,免征关税。上述航空器指以试点地区为主营运基地的航空企业所运营的航空器,船舶指在试点地区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船运公司所运营的以试点地区内港口为船籍港的船舶。该措施适用范围为海南自由贸易港。《通告》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运往境外修理的航空器、船舶等运输工具,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照章征收关税。本条试点措施对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的航空企业所运营的航空器,以及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船运公司所运营的以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港口为船籍港的船舶,暂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无论其是否增值,免征关税,有利于降低相关航空企业和船运公司修理成本,更好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红利。
关于“暂时入境修理货物免关税”,《若干措施》指出,对自境外暂时准许进入试点地区进行修理的货物,复运出境的,免征关税;不复运出境转为内销的,照章征收关税。该措施适用范围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进出口管理制度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通告》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境修理货物的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并向海关提供进口税款担保或者由海关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本条措施对目前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修理的货物“一线”进口保税、复运出境免税,调整为直接免税,突破了现行保税政策;同时,允许不复运出境的货物转为内销,将有利于相关维修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