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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通报!问责到底!财政部严肃查处新增隐性债务和化债不实等违法违规行为

曲哲涵    2023-11-07 13:36:45    人民日报中央厨房-麻辣财经工作室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建立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长效机制”。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要求坚决遏制增量、化解存量;终身问责、倒查责任。

近年来,财政部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着力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一些地区新增隐性债务和隐性债务化解不实(以下简称化债不实)等违法违规行为仍时有发生,影响了隐性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成效。对此,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持续加大工作力度,始终保持高压监管态势,严肃查处新增隐性债务和化债不实等违法违规行为,推动有关地方和部门切实开展隐性债务问责工作,形成有力震慑。

为坚决遏制新增隐性债务,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近日,财政部将2022年以来查处的8起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通报,把对相关责任人的处分列明,以儆效尤。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强化“红线”意识,树牢“底线”思维,坚持和完善常态化监控机制,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对新增隐性债务和化债不实等违法违规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持续强化隐性债务查处问责力度,有效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

附:8起地方政务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

一、湖北省部分地区要求省属国有企业垫资建设新增隐性债务。2008年以来,随州市、咸宁市、鄂州市及所属华容区、荆州市及所属荆州区、宜昌市及所属宜都市、黄冈市黄梅县、恩施州恩施市、荆门市钟祥市等地政府,以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襄阳东津新区(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湖北联投集团有限公司、原湖北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现湖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湖北省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现湖北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等3家省属国有企业签订协议,由3家企业垫资承担一级土地整理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城市综合开发业务,地方政府以土地收益偿付企业开发成本及适当收益。2018年8月至2021年6月末,形成新增隐性债务214.8亿元。

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北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随州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吴某某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进行通报;对时任咸宁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吴某给予诫勉;对时任鄂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李某某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对时任荆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钟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宜昌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柳某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进行通报;对时任黄梅县委副书记、县长,黄梅县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攻坚战指挥部指挥长屈某某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进行通报;对时任恩施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崔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钟祥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某某作出书面检查,并进行通报;对时任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关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襄阳东津新区党工委书记、襄阳东津新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肖某给予诫勉;对时任湖北联投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会计师王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湖北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龙某某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进行通报;对时任恩施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周某某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进行通报;对时任荆州旅游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长邓某给予诫勉;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要求国有企业垫资建设应由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新增隐性债务。2016年2月起,广西柳州市北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柳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柳州市轨道交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柳州市东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决议,垫资承担应由财政预算安排的土地一级整理开发、代行土地收储等业务。2018年至2021年6月末,形成新增隐性债务176.95亿元。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柳州市委书记郑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柳州市委副书记、市长吴某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对时任柳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刘某给予通报批评;对时任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王某给予诫勉;对时任广西柳州市北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唐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鉴于时任广西柳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吴某某因涉嫌职务犯罪已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对其不再追责;对时任广西柳州市轨道交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卓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广西柳州市东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韦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三、陕西省西安市通过国有企业举债融资新增隐性债务。2019年8月至2020年12月,西安世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西安国际会展中心展览馆等3个项目建设的名义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等5家银行贷款70亿元,截至2021年6月末,项目实际提款61.5亿元,其中26亿元用于西安国际会议中心项目建设支出,形成新增隐性债务26亿元。

中共陕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陕西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西安市市长上官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西安市副市长李某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在年度民主生活会上作出说明和检查;对时任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主任门某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在年度民主生活会上作出说明和检查;对时任西安市财政局局长杨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西安市财政局局长李某某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四、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要求代理银行垫付资金且长期未清算新增隐性债务。2019年6月至2020年12月,鄢陵县财政局违反各地财政部门不得违规要求代理银行延期清算并长期垫付资金的规定,违规垫付应由财政负担的支出合计20.14亿元,用于工程款、购买土地指标款、业务经费、民生类项目等支出。截至2022年1月末,鄢陵县财政局未清算长期垫付资金,形成新增隐性债务20.14亿元。

中共河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河南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鄢陵县委书记、鄢陵县县长李某某作出免职处理并给予诫勉;对时任鄢陵县县长李某某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时任鄢陵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三级调研员张某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时任鄢陵县委常委、副县长韩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鄢陵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连某某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时任鄢陵县财政局党委书记、局长耿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五、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以预期土地出让收入等作为项目投资回报来源要求国有企业垫资建设新增隐性债务。2021年1月,彭州市政府授权彭州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濛阳新城片区综合开发城市综合运营商。截至2021年9月末,该公司累计筹集资金4.32亿元用于新城片区建设,形成新增隐性债务4.32亿元。

中共四川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四川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彭州市委书记王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彭州市委副书记、市长陈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彭州市委副书记、濛阳新城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张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彭州市副市长、濛阳新城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胡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彭州市副市长、濛阳新城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龚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彭州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周某某给予警告处分;对时任彭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党组书记、局长,濛阳新城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马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彭州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覃某某给予诫勉;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六、江西省景德镇市以国有企业为主体融资借新还旧并作为化债处理造成化债不实。2021年1月至6月,景德镇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发行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和融资租赁、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等方式获取的融资资金3.43亿元,偿还12笔到期隐性债务并作为化债处理,造成化债不实3.43亿元;景德镇市国资运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募集资金、棚改贷款归垫资金以及自有资金12.05亿元,偿还到期隐性债务并作为化债处理,造成化债不实12.05亿元。

中共江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江西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景德镇市委书记钟某某给予批评教育并进行通报;对时任景德镇市委副书记、市长刘某给予批评教育并进行通报;对时任景德镇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黄某某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对时任景德镇市副市长张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景德镇市财政局局长孙某某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对时任景德镇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高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景德镇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高某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景德镇市国资运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吴某给予诫勉;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融资及相关服务新增隐性债务。2020年6月至2021年月末,该行用于西安市河湖水系保护治理项目支出的违法违规贷款余额形成新增隐性债务12.76亿元。

原银保监会(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问责。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处以顶格罚款50万元;对时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主管审查审批副行长、贷委会主任王某某给予警告;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八、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及辖区内相关支行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融资及相关服务新增隐性债务。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末,该行及辖内相关支行违法违规贷款余额形成新增隐性债务4.71亿元。

原银保监会(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问责。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处以罚款25万元;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黄山路支行、芜湖赭山支行、芜湖新时代支行、无为市支行等4家支行分别处以罚款20万元;对时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三农金融部总经理朱某某给予警告;对时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王某给予警告;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责编:张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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