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60岁快递分拣工在岗位猝死,却无法认定为工伤”的新闻引发热议。据报道,当地人社部门已就此事做出回应。快递公司也表示,会以合法合理为基础,与家属协商相关善后事宜。由于此事关系到老年人权益保障,涉及如何促进老年人社会保障、社会参与等统筹发展,因此引发不少公众的思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劳动合同终止。即便再次就业,也无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只能签订劳务合同。因此,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是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将由民法典等法律规范来保障。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通常无法为超龄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一旦发生意外事故,也就难以认定工伤。
这样的法律规定有其历史成因和法理考量,在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兼顾了企业效率和社会资源的可及性。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加速,一些地方探索和司法案件,比上述一般法律原则表现出更多灵活性和特殊性。比如,2019年,浙江衢州印发试行办法,明确当地用人单位聘用男性65周岁及以下、女性60周岁及以下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期间,可为其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2021年,广东出台试行办法,规定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等一批未建立劳动关系特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在具体司法案件中,由于特殊情况和特定原因,认定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判决也不乏先例。这些探索和个案,提供了更高标准的权益保护措施,但多属于局部探索,并未形成长效机制。
具体实践往往反映一定社会需求和发展趋势。数据显示,2001年至2021年,全国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从9062万快速增长至2.05亿,占总人口的比重从7.1%攀升至14.2%。预计到2035年左右,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将突破4亿,在总人口中的占比将超过30%,进入重度老龄化阶段。同时,根据2019年底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发布的抽样调查结果,有10.2%的老年人还在从事有收入的工作。在此背景下,公众关注超过退休年龄劳动者的工伤认定,其实不仅仅是在意能否进一步加强老年人的劳动权益保障,还有对提高与老龄社会相匹配的制度供给质量的期待,希望能切实增强其有效性和精准性。
2021年底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要求“着力构建老年友好型社会”,提出“鼓励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强调“全面清理阻碍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的不合理规定”。真正的老年友好型社会,不仅要在完善基础设施、丰富服务内容等服务供给方面给予老年人更多支持,也要在法律、制度、规范等制度供给层面给老年人提供更充分的保障。法律体系从来不是静止的、封闭的、固定的,而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面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新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打通梗阻、补齐短板,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才能更好保障老年人权益,进一步激发老龄社会活力。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所谓“积极”,就意味着老龄化社会尽管会带来全新挑战,但只要我们主动作为、应对得当,就可以化挑战为机遇。复杂命题没有简单解题方法。加快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养老服务体系、健康支撑体系,把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理念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确保老龄工作有人抓、老年人事情有人管、老年人困难有人帮,广大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必将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