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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宽新就业形态发展空间

2023-04-26 18:11:09    经济日报

就业是民生之基、财富之源,是实现经济发展和共同富裕的重要保障。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所谓新就业形态,大体是指依托互联网平台获得就业岗位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就业形态。新形势下,越来越多人选择新就业形态,其就业“蓄水池”作用更加凸显。我们要高度关注这一就业新动向,发挥其吸纳就业人口、缓解就业压力、有效配置劳动力资源的积极作用,不断拓宽新就业形态发展空间,更好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

新就业形态与数字技术的发展密不可分。从经济学视角看,就业主要取决于经济增长和就业弹性增加。经济增长较容易理解,如果没有经济总量增长,就业状况很难有较大改善。就业弹性是指每一单位经济增长所带来的就业增长。在给定劳动力成本的前提下,影响就业弹性的主要因素就是技术变化导致的劳动生产率变化。一般认为,技术进步在短期内会造成“机器代替工人”的情况,导致就业弹性降低,但长期看技术进步会推动社会分工精细化和劳动岗位增加,提高就业弹性。数字技术的发展和渗透,有效推动了资源配置市场化、供需匹配精准化、信息获取便利化,催生了经济新形态、新模式,带动了数字职业发展,扩大了就业市场规模和边界,对就业有显著创造作用。特别是依托互联网形成的平台经济体具有门槛低、容量大、灵活性强等优点,使得原本受就业时空限制的人口可以灵活就业,带动了诸如外卖配送、网络零售等新就业形态,释放出新就业需求。

发展新就业形态是解决新形势下就业问题的重要途径。一方面,我国劳动年龄人口和每年新增劳动力的数量十分庞大,“就业难”问题突出;另一方面,随着劳动用工成本不断攀升,制造业、服务业面临的“招聘难”问题越来越多。二者并存的境况,折射出就业市场的供需矛盾。数字经济时代就业群体的就业心态、价值观念发生了变化,呈现出职业选择个性化、职业追求兴趣化的新趋势;一些经营主体的用人理念也呈现随用随招、用完即走的特点。新就业形态能帮助劳动者匹配就业机会,发挥个人技能,释放自身价值;能够满足经营主体对弹性用工、短期用工的需求,有效降低经营主体用工成本。

综合来看,新就业形态既具有传统就业形态的一般性特点,也具有依托数字技术发展的特殊性。推动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要兼顾其一般性和特殊性,从更好发挥平台经济、科技创新和制度建设的作用来统筹考虑。

一是发挥平台经济对新就业形态群体的吸纳作用。平台经济是数字经济时代生产力新的组织方式,对就业市场的正反两方面影响同时存在。例如,平台经济可以创造新的岗位,可以帮助上游企业提高生产效率、扩大生产规模、增加岗位需求,这称之为就业创造效应和就业溢出效应。当然,平台经济发展还面临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对就业市场亦有消极影响。因此,既要努力放大平台经济对就业的正面效应,也要抑制其负面效应。一方面,要通过强化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手段,为建立公平竞争、创新发展、开放共享、安全和谐的平台经济新秩序提供重要制度保障,让企业之间链接更通畅、竞争更充分,让经营主体创新更活跃,进而带动新就业形态发展;另一方面,要提升平台经济发展信心,在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稳定的同时,着眼于长期的制度构建,尽快制定支持平台经济发展的新举措。同时,还要支持服务业数字化加快发展,为劳动者居家就业、灵活就业提供更多渠道。

二是发挥科技创新对新就业形态岗位的创造作用。科技创新包括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等。科技创新对人类经济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直接或间接带动了人类认知能力提高、生产能力提升和物质产品更新,也带动了就业市场的发展。从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角度看,一般认为,基础研究和自主技术创新做得越好,技术的独有性、可扩散性、动力性越强,越有利于技术进步、经济发展和就业增长。因此,要加快数字化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研发应用,尽快实现核心技术、核心产品自主可控,通过发展数字技术带动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发展,进而带动新就业形态发展。同时,注重开展新技术条件下新就业形态技能培训,推动新就业形态从业者成为知识型、技能型的劳动者。从管理创新角度看,可以通过采用一定的手段对要素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更好激发就业创业活力。因此,要积极构建与新技术和新就业形态相适应的新生产方式,注重在新技术的研发与应用中提高劳动者报酬、提升劳动者能力,释放新技术对就业的促进作用。

三是发挥制度建设对新就业形态发展的保障作用。一方面,要建立健全与新就业形态发展相适应的政策保障体系。针对不同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实现对不同就业群体的有效引导。要加大对中小企业吸纳就业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将新就业形态群体纳入服务范围,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另一方面,要加强新就业形态法治保障。根据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特点,修订完善有关法律条款,加大对新就业形态群体的公共法律服务,畅通有关权益维护和法律援助机制,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作者:杜庆昊(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

(责编:李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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