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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吸纳民意作用

2023-04-13 17:56:10    学习时报

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内容。立法工作以民意为基石,基层立法联系点一头连着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一头系着基层群众,如延伸至街巷间的触角,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直接联系基层群众的有效渠道。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决策部署。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工作机制,建设好基层立法联系点”。今年3月,新修改的立法法根据党中央精神和实践做法,增加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法律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通过国家立法形式进一步明确了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地位和作用。

贯彻实施新修改的立法法,建设好基层立法联系点,对于推动基层群众参与国家立法、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积极意义。一方面,建设好基层立法联系点是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制度安排。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推进立法精细化”作出明确部署。基层立法联系点扎根基层、贴近实际、面向群众,国家立法机关在法律草案的立项、起草、调研、审议等立法全过程、各环节,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听取基层群众意见建议,并把群众诉求“原汁原味”反馈给国家立法机关作研究吸纳的参考,有益的建议在法律中得到体现,能够使立法在程序上更加民主,在制度设计上更加精准,在立法内容上更能反映人民的意志,在立法实施上有更广泛的群众基础,从而能更好地发挥立法在公平分配利益、妥善化解纠纷、维护社会和谐、促进经济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建设好基层立法联系点是健全民主制度体系,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有效形式。基层立法联系点作为国家立法“直通车”,是立法机制的一项重要创新,使人民当家作主在立法方面成为可以操作的现实,真正实现了立法由人民参与、法律由人民制定,充分说明了我国的立法过程是实现党的意志和人民意志相统一并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工作过程和运行机理,直接全面展示了人民有序政治参与、立法参与的全过程,真实体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本质特征。

新修改的立法法对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立足新形势,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应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完善。

统筹优化联系点布局。关于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设置,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将基层有关国家机关、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都列为立法联系点。另一种是将基层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列为立法联系点,然后由其选择本辖区内的机关、组织和企业作为联络单位。但不管采取何种设置方式,都可能存在立法联系点的地域行业固定性与立法需求日渐多样化之间的矛盾。随着社会分工和管理的不断细化,立法的行业化、专业化要求越来越高,立法联系点的设置与布局也需要更加灵活科学。可按照“有基础、有特点、有意愿”原则,有序拓展联系点数量,实现各省(区、市)全覆盖,并在此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在已经设立联系点的省(区、市)增加联系点数量和形式,注重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基层性,区域、领域覆盖性和代表性,不断提高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使得联系点布局更加科学合理,联系形式更加丰富。

扩大联系点征询意见范围。聚焦联系点的立法属性,健全联系点工作机制,完善工作程序,通过信息化、数字化手段丰富征集意见的途径和形式,扩大立法信息员、联络员、联系单位和信息采集点的数量,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引导群众有序参与立法规划、计划编制、法律法规草案意见征集以及法规通过后实施评估等工作,提高征集意见的针对性、有效性。同时,根据新修改立法法的规定,听取基层群众对立法工作的意见也是联系点征询意见的重要内容。可通过座谈会、调研走访、书面征求等方式深入听取群众意见,架好立法机关与群众的“连心桥”。

拓展联系点功能。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功用重在“联系”,需要聚集各方面的力量,并在相关主体之间形成有效的互动。基层立法联系点处于基层第一线,是发展基层民主的重要单元。要从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问题出发,拓展联系点功能和辐射力,将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与人大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等民主民意表达平台和载体有机结合起来,与地方党群服务阵地建设和创新实践结合起来,尊重群众首创精神,鼓励各基层立法联系点主动探索符合地方实际的工作方法,积极拓展群众有序参与治理的渠道,真实反映社情民意,推动社会治理共商共建共治共享,助力基层民主建设。

突出联系点在调查研究中的地位和作用。今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案》,决定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基层立法联系点有着身处基层、密切联系群众的天然优势,深入联系点开展立法工作调研,掌握实情、把脉问诊,问计于群众、问计于实践,尤其是对于那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法案内容存在重大争议、需要充分了解群众意见的,可以通过深入基层立法联系点广泛征询意见,有利于更好地为立法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供民意和实践支撑,有效提高立法质量。(方帅)

(责编:李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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