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为老为幼服务是一项综合性的治理事务,牵涉多方面主体、多层次内容。具体而言,尽管供给社区老幼服务的终端多由社区居委会负责,但是识别老幼需求、提供各类资源等环节均离不开政府相关业务部门的参与。因而,社区老幼服务的供给必须协调好基层各级政府的各业务部门、社区居委会乃至第三方机构等多主体,促进识别需求、整合资源与提供服务等多环节有效衔接。
要适当整合精简社区内相关服务机构,实现居委会有限业务资源的最大化。在小小的社区辖区内设立的有关为老为幼服务的机构林林总总,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工作站、老年人协会等。然而它们多为基层政府职责同构下痕迹管理的产物,其主要运营者或管理者仍然是居委会的工作人员。有限的人员和资源很难带动如此冗杂的机构组织,因而形成“机构设立而不运转”的状态。
要推动政府业务部门与街道办事处的协调沟通,变“双重领导”为通力合作。社区居委会面临着“双重领导”的困境,一方面居委会普遍行政化,甚至存在“主动行政化”的情况,其日常工作多为街道一级下派的各种程式化任务,受到街道办事处的“领导”;另一方面居委会的资金来源主要由民政部门负责,因而又受到民政局的“领导”。除此之外,与村委会不同,居委会一般没有集体财产,也没有其他创收的路径,故持有的治理资源相对有限。这样一来,居委会更倾向于完成街道一级安排的可以留痕的工作,而非由民政系统负责的社区老幼服务这类绩效难以量化、成效难以短期显现的弱激励型事务。在某种程度上看,这一逻辑也恰恰可以解释为什么在社区设立的相关服务机构如此冗杂。因此,就老幼服务而言,民政系统有必要同街道办事处达成共识,减少重复性工作安排,共同给予社区居委会相关的资源支持。具体而言,一方面,对居委会的工作指导可以借鉴“组织部-街道办-村委会”的简洁模式而非既有的“民政-街道双重领导”模式;另一方面,注重发挥基层党委的统筹总领作用,促进国家偏好与社会偏好的桥接,进而完成社区老幼服务这类非经济类治理任务。
要尝试在多个层级引入第三方,实现社区老幼服务供给的全链条优质化。除了整合精简、统筹协调等“保守性”调整外,要想办好社区老幼服务,同样有必要采取引进专业的帮手、分担相关职责任务这类“积极性”举措。同时,社区为老为幼服务体现的是公共服务供给的精细化,特别强调治理的技术性,因此有必要适当引入第三方,促进社区老幼服务的专业化与精良化。例如,《“健康中国”规划纲要》《关于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等一系列政策出台后,全国各地基层社区陆续开始设立以日间照料中心为代表的“嵌入式”为老服务机构。再如,在第三方机构的运营下,基层社区创新为幼服务的形式,针对假期职工家庭孩子照顾难的问题,开设儿童自习室。
作者:周望、黄嘉宁(天津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