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美院退休教师被指抄袭学生雕塑作品案”引起了广泛争议。近日,记者从当事人陈某处了解到,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已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退休教师黄某侵权行为属实,并要求停止侵权、销毁作品并承担10万元赔偿。
早前,湖北美术学院毕业生陈某网络实名发文,指控已退休的原该学院老师黄某,侵占自己的雕塑作品,冒名参展,将此作品作为代表作进行网络宣传。面对昔日学生的指控,黄某辩称该作品是在其指导下完成,署名权确实属于陈某,自己在原作基础上二次创作了新作品,跟陈某的不是同一件。
案件中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教师黄勇的辩解:“动一刀也是新作品”。这一论断引发了人们对于创作和抄袭的深入思考。从哲学的角度来看,“改一刀”确实可以让事物产生差异,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并不能掩盖抄袭行为的本质。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对作品的保护,不论修改程度有多大,只要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的核心元素,即构成侵权行为。就此而言,美院教授被判抄袭一点也不冤。
艺术作品是创作者智慧和灵感的结晶,是对于世界的独特表达方式。每个作品都有其独特性和原创性,这是艺术创作尊严的基石。抄袭行为的存在侵犯了原创者的利益,更损害了创作生态的健康发展。
在该案件中,学生陈某指控教授黄某盗用了自己的雕塑作品,并以其名义进行宣传。事实上,即便是在学生完成作品的过程中,教授提供了一些指导和辅助性工作,也并不能成为教授自行决定对作品进行修改的理由。法院判决明确指出,涉事教师并非作品的合作作者,不享有修改作品并重新宣传的权利。这一判决既保护了涉事学生的创作权益,也维护了整个创作圈的尊严。
这起案件也掀起了对于艺术创作和合作关系的讨论。在艺术创作过程中,教授对学生的指导和影响是不可忽视的。他们提供了艺术理念、技术指导和创作灵感,对学生的成长起到重要作用。因此,在明确权益归属的同时,也应该探讨如何更好地构建师生之间的良性合作关系,促进创作的创新和艺术的进步。
此次判决不仅是对抄袭行为的警示,也提醒我们关注创作尊严的重要性。保护原创作品的权益,维护艺术创作的尊严,需要法律的保护和司法的审判,更有赖于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加强对于著作权法律意识的宣传教育,强化对于创作尊严和原创精神的认识,是推动艺术发展行稳致远的重要举措。
在艺术创作领域,我们应该鼓励创作者追求创新和表达个性,而不是借助抄袭行为来获得短暂的成就感。社会理当为艺术家提供更加有安全感和受保护的环境,让他们能够充分展现自己的才华和创造力。
此案不仅仅是一场法律争议,更引发了对创作尊严和抄袭行为的思考。我们需要以此为契机,加强著作权保护和创作教育,培养创作者的创新意识和法律意识。只有在各方努力下,我们才能够更好维护创作尊严,实现艺术的真实繁荣和进步。(孔德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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