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微信 注册登录
010-65363526rmzk001@163.com
首页 > 栏目 > 评论 > 正文

通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的普法意义

2023-11-21 16:16:14    北京青年报

近年来养宠家庭数量不断攀升,动物在给予人陪伴、带来慰藉的同时,也存在伤人、咬人的风险,因饲养动物而产生的纠纷日趋增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近日召开“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向社会详细通报近十年通州法院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适用以及典型案例。

通州法院所通报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适用以及典型案例,在现实中比较常见,也能找到相适应的报道与案例。前不久,四川崇州某小区发生女童被狗咬伤事件,引发了公众对于烈性犬伤人现象的关注与思考,也让侵权责任赔偿的法律问题获得更多认知。按照责权利对等的原则,烈性犬伤人的责任,应当由狗主人来承担,可在现实中却并未成为统一的行为共识,一些宠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疏于履行自身义务,成为“狗患”严重的根本原因。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通报的多起案例看,比如流浪狗咬死家养鹅投喂人员,以及提供上门喂狗服务被咬雇主被判承担赔偿责任等案例,都是依法被判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是财产损失赔偿,或者是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体现了“侵权要赔偿”的基本原则。通过司法诉讼的途径,达到了“侵权必赔偿”的权利保护目的。

数据显示,2020年全国养宠(猫狗)主人已达6294万人,全国城镇犬猫数量达10084万只。与此同时,宠物救助志愿者发现,救助点的流浪猫狗数量增加了,在救助点之外的遗弃宠物的数量更多。烈性犬因伤人风险极高,更应严格管理和控制,如果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疏于履行自身义务,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如不饲养禁养犬种,按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不随便遗弃宠物犬等)做好风险防控,或因管理不善和失职失责,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等极其严重的后果,必将为此付出惨痛的代价。

因而,在民事赔偿的基础上,还要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实现责权利的对等与统一。2023年5月,黑龙江省林甸县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犬伤人致人死亡案件:李某家中饲养三只烈性犬只,因李某疏于管理,猎犬从李某家中跑出,将路过的邻居咬伤致死。李某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法律的后果如果缺乏惩戒性,对相关人员应当承担责任的规定过于宽容,就会导致相关人员的责任被人为忽略,并导致人们对法律缺乏敬畏。只有明确了责权利及其相互关系,让失责者为自己的侵权行为付出必要的法律代价,才可能让其基于后果而心存敬畏,并规范自己的饲养动物行为,用最有效的措施履行好安全责任。

普及法律知识,需要用生动的案例进行警示和教育。通州法院召开“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详细通报近十年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是一次别开生面的普法行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唐伟)

(责编:赵珊)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燃旺高质量发展的“希望火炬”
下一篇:最后一页

人民周刊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或“来源:人民周刊”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人民周刊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作品中是否有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或“来源:人民周刊”。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及/或标有“人民周刊网(www.peopleweekly.cn)”“人民周刊”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图片中明确注明“人民周刊网记者XXX摄”或“人民周刊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人民周刊网或人民周刊)”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电话:010-65363526 邮箱:rmzk00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