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产假期间提前上班可否兼得工资报酬与生育津贴?近日,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对冯某诉忠县某小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认定冯某应学校要求在产假期间提前上班,在此期间基于劳动关系的劳动所获得的工资报酬,与其基于女职工生育保险法律关系而享有的生育津贴属不同法律性质,二者兼得不构成重复获利,遂判决冯某产假期间提前上班所得工资报酬与生育津贴不冲突,可同时享有。
工资归工资,生育津贴归生育津贴,二者均属可以兼容的合法权利,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此案的判决不仅在个案中梳理了法律关系,厘清了问题的性质,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对预防处理因劳动权利“重叠”引发的劳动纠纷以及化解各方疑惑,具有普遍的法治教育意义。
在本案中,某小学给予女职工冯某的产假仅有60天,少于冯某理应享受的产假天数——当地医保部门确认冯某产假期间为2021年2月10日至2021年6月17日,并将冯某的生育津贴全数拨付至某小学。在冯某产假期间,某小学就要求冯某提前上班,而冯某在工作期间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这就意味着,冯某的劳动报酬期与生育津贴期产生了一段时间的重合。
《社会保险法》明确,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可见,领取生育津贴和获得劳动报酬都是性质不同的法定权利,也都是刚性权利。
冯某因生育享受产假,符合领取生育津贴的情形,冯某提前上班,又符合获得劳动报酬的情形。在法律给两种权利分别提供了明确支撑,且并未禁止劳动者同时享受两种权利的情况下,劳动者的两种权利因特殊情形同时出现,就应该同时得到认可和支持。法院依据法律和事实支持了冯某兼享两种权利的诉求,廓清了案件的疑惑点、争议点,作出了正确的司法定性,算清了劳动权利账,也给一些用人单位上了一堂有关劳动维权的法治教育课。
劳动者的各项合法权利具有单独成立、分别主张、并列享受的属性,不是鱼和熊掌的关系,不能“二选一”或“多选一”,不能由一项权利吸收或代替、覆盖其他权利。在职场语境中,不少劳动场景、劳动关系都具有复杂性、特殊性,当符合某种情形时,劳动者就会同时享有两种或多种权利,只要这些权利都是合法的权利,不重复,不冲突,劳动者就应该叠加享受。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相关部门,都应该充分尊重、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不能剥减、截留劳动者的权利。这是冯某一案带给社会的重要启示。
一个典型案例胜过千言万语。各地司法机关、劳动仲裁机构应加强对劳动权利并生现象的关注研究,依法支持劳动者叠加享受合法权利的诉求,并定期发布典型案例,分享办案经验,形成司法示范和维权引领效应。劳动监察部门、工会组织等也应加强普法宣传,督促用人单位增强法律意识,看清责任边界,对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应保障尽保障。劳动者应对合法权利心中有数,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护自身的劳动权利兼享权。(李英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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