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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是受贿的“挡箭牌”

侯玉环    2023-10-30 12:58:08    学习时报

案例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了一则通报。郴州市原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曾凡军与时任市安监局非煤科分管副局长王某炳等人要求所监管企业为绿化工程捐款。参会企业代表均表示愿意捐款,某旭公司陆续收到18家参会企业的捐款共计252万元,并将此款用于绿化工程项目。2015年5月,曾凡军在市安监局局务会上提出,对于捐款的企业要讲诚信,两年内不要去执法,没捐的企业,要去执法。此后两年,市安监局对上述赞助企业没有任何执法处罚记录。曾凡军作为单位的直接负责人,其行为构成单位受贿罪。吉林省白山市政协原副主席王延生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在多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中,涉及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以单位名义索取财物,涉嫌单位受贿犯罪。白城师范学院党委原副书记孙永利被开除党籍和公职,通报称孙永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或为单位索取或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单位受贿犯罪。
  党员领导干部打着单位的名义受贿为国法与党纪不容。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对单位受贿罪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另外,以上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规定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则对党组织领导集体违纪作出了明确规定,“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第二十七条对纪律审查中发现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党员作出处罚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将单位受贿罪列为监察机关依法调查涉嫌贪污贿赂犯罪之一。
  党员干部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为单位谋福利必须合规合法。通过为他人谋取利益,故意收受或索取贿赂,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本质上反映的是以权谋私的问题。公权力姓公,丝毫不可滥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所有领导干部都必须把反腐倡廉当作政治必修课来认真对待,决不能把权力变成牟取个人或少数人私利的工具,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以单位意志利用公权力来牟取私利,揭示了部分单位和党员干部的侥幸心理,在集体利益的名义下企图逃避党纪法纪制裁。认为单位受贿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容易掩盖或消除证据,惩办难度较高。这种侥幸心理的存在,同时揭示了部分党员干部的党纪法纪意识淡薄,认为索取或非法收受的财物没有装进个人的口袋,就可以不追究责任。打着单位的旗号以身试法,实际上是无视党纪法规,缺乏敬畏之心的表现。党员干部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要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而不是为个人或少数人谋取利益。他们通过将手中权力变成单位利益交换的“砝码”,明目张胆搞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借权营生,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使市场竞争变成贿赂、人情及关系网的恶性博弈,结果是少部分人得到了利益,却破坏了国家的整体利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单位受贿产生的负面影响不可轻视。那种认为为集体利益而受贿,不会造成什么大的影响的想法是不可取的。单位受贿践踏的是党和国家公务活动的廉洁性,破坏的是国有单位正常管理活动和公务行为的公平公正,侵害的是党政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形象,损害的是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动摇的是党的执政根基。
  防治单位受贿问题,关键是要使“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并落实到位。其一,要在“不敢腐”上持续加压。引导党员干部警惕对以单位形式受贿的侥幸心理和从众心态,使其清醒地认识到,反腐败不仅惩戒个体犯罪,对于单位或集体“以权谋私”的行为同样零容忍。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尤为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严格依规依纪依法防治腐败。其二,要在“不能腐”上深化拓展。一方面通过不断完善制度体系,合理确定权力归属,划清权力边界,厘清权力清单,把制度的笼子扎得更紧,杜绝各种暗箱操作、肆意用权的行为,最大限度减少权力寻租的空间。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强化对责任主体的监督,抓好“关键少数”。其三,要在“不想腐”上久久为功。从思想深处破解单位受贿的问题根源,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的党性觉悟,用理想信念强基固本,用廉洁文化浸润人心,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责编:赵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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