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今年7月29日,有网友在领导留言板留言建议“退订短信资费由营销信息发送方承担”。近日,工信部回复称,“我们将认真研究您的建议,并纳入下一步工作统筹考虑,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现实生活中,手机用户基本上都收到过营销短信。尤其在各种大型促销活动前,频繁推送的短信让人不胜其烦。但当前通信运营商的收费机制,却默认退订短信的0.1元资费由回复者负担,金额虽然不大,却明显对消费者不公,理当及时取消或更改规则。
对不少人来说,过多过滥甚至凌晨发送的营销短信,已经给其正常生活和休息带来了严重干扰。特别是,一些人只是在某个网店购买了一次商品,或者只是浏览了某个网店,注册了相关会员,就莫名其妙地不断收到营销短信。而这主要是因为部分网络平台未充分核实用户意愿,就“默认”用户同意,擅自发送营销短信。
根据《民法典》,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人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根据《广告法》,任何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由此可见,对于营销短信,消费者享有拒绝接收和退订的权利。但令人气愤的是,消费者要想退订这些近乎于骚扰的营销短信,不仅需要自己主动发送退订短信,还要承担0.1元的费用。这显然对消费者不公。
而且,商家和运营商是营销短信的最大受益者,商家可以通过大范围发送营销短信的方式达到广告效果,运营商则可以藉此收取相关费用。在商家和运营商获利,消费者无实质获利的情况下,显然不应由消费者承担退订费用。
再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供退订方式是商家的义务,减少骚扰短信,维护消费者安宁权则是运营商的义务。由此,商家和运营商有义务提供免费的退订方式,要求消费者承担退订费用则是变相提高了退订门槛和成本,将商家和运营商的义务转嫁为消费者的成本。
可以说,谁从营销短信中获利,谁就应承担退订费用,而非让消费者为其行使安宁权付出成本,这样才符合市场经济法则和公平正义。而且,由发送营销短信的商家承担退订费用的做法,将抑制其随意发送短信的冲动。
一毛钱虽少,却事关消费者权益。相关部门理当尽快改进现行的营销短信退订规则,要求退订短信的资费由原始信息推送者负担,至少不应由消费者负担。改变这一规则并不需要太大的技术成本,只要监管部门积极作为,运营商全力配合,消费者零成本退订营销短信并非难事。期待改进措施能尽快出台、落地,让人们享受互联网便利的同时享有生活安宁权,免遭营销短信的狂轰滥炸。(史洪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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