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款名为“李跳跳”的广告屏蔽软件宣布无限期停止更新,原因是收到了某互联网公司的律师函。律师函称,该软件干扰浏览器的运营模式和盈利模式,涉嫌不正当竞争;“李跳跳”则称,软件属于公益性质,不存在侵权行为。互联网企业称受到“侵害”,屏蔽软件表示自己“无辜”。类似的“剧情”在互联网领域已多次上演,各方争议不断。
开屏广告与屏蔽软件有点像“矛”与“盾”,前者想方设法向用户推送各类广告,而后者则通过屏蔽、过滤来阻挠前者。如此一来,前者的利益受到后者的影响,于是通过律师函或者法院起诉,诉后者构成不正当竞争。有的屏蔽软件因为一张律师函“停滞”了,还有的屏蔽软件被法院判定违反商业道德,破坏互联网企业商业模式完整性,构成不正当竞争。
解决这两类软件的争端不能只打“口水仗”,还需回到法治轨道。既然问题的关键是屏蔽软件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那么首先应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来评判,即“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也就是说虽然屏蔽软件方面自称属于“公益性质”,但是侵权与否与软件的公益属性与否并不直接相关。进一步而言,屏蔽软件是否存在侵权行为还需要经过更严密的法律论证才行。
在互联网时代,除了公共部门提供的互联网产品外,绝大多数的互联网软件都不会提供“免费的午餐”。很多企业提供的互联网产品和服务,表面上看是免费的,其实有着更深的利益考虑。比如说提供屏蔽软件的企业,虽然屏蔽软件是免费的,但通过用户大量下载和使用也可以达到其他商业目的。这从严格意义上而言,屏蔽软件不完全属于公益性质。
除此之外,消费者使用屏蔽软件,自然会对含有开屏广告的软件形成影响。这也意味着,屏蔽软件存在对于其他软件的妨碍或者限制性行为。从法律角度来说,屏蔽软件涉嫌不正当竞争,理应得到进一步规范。
不过,为什么用户会专门下载软件屏蔽其他软件的广告,其背后的原因值得深思。这说明用户对开屏广告十分反感,不得不通过屏蔽软件减少开屏广告对自己的干扰。就笔者体验来说,开屏广告至少存在两大问题:一是,平台推送频率过高或者广告数量过多,对用户正常使用网络造成极大干扰;二是,难以关闭开屏广告、弹窗广告的情况依然不同程度存在,也对用户造成不良影响,令人苦恼。
如果平台控制开屏广告数量和推送频率,或者为用户提供一键关闭的选择,那么用户对屏蔽软件也就没有需求。从这个角度来说,网络平台应该从用户的角度出发,尽可能排除广告对用户体验带来的负面影响。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广告法》《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及时治理开屏广告。目前法规只能从“显著标注”“一键关闭”等角度规范开屏广告,接下来应该对广告的频率、数量做出限制,解决“广告扰民”问题。(丰 收)
(责编:赵珊)